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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方审计责任制度的变迁的浅议

2017-08-21许建华李颛森李川刘辉郑钫文程余

大经贸 2017年7期

许建华 李颛森 李川 刘辉 郑钫文 程余娇

【摘 要】 自1721年英国“南海公司”事件开始,第一份审计报告的问世,这也标志审计责任的产生。然而当时的审计报告中并无审计责任一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在不断发展。审计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具体到规范,从连带责任制到比例责任制。本文主要探索审计责任制从连带到比例的变迁以及对投资者、市场、事务所的影响及意义。

一、引言

就美国的司法来说,被告人一般是差错承担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而《证券交易法》规定审计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基赔偿能力来实现的。举个例子,假如只有1%的责任但需要承担100%的赔偿,这很明显是不合理的。20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涉及会计事务所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审计师面临的诉讼压力越来越大,无限连带责任遭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

二、连带责任制对审计师、投资者、资本市场的影响

美国1933年发布的《证券法》,将审计人员的责任对象从直接委托人扩大到间接委托人(任何推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且规定审计师(作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受此影响,美国会计职业界面临的审计诉讼压力,逐渐增大,到70年代初达到高峰。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一些审计诉讼案例中,即便审计师证明其审计程序遵守了相关的审计准则,客户的财务报表也遵守了相应的“公认会计原则”,法院也认定审计师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并认为遵循一套由会计职业界自己制订的程序,不能表明其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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