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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岳霖先生与中国逻辑问题

2017-08-17胡龙霞

粤海风 2017年4期
关键词:金岳霖结论逻辑

胡龙霞

1920年7月,金岳霖先生(1895--1984)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此前,他完成了宾夕法尼亚大学商学学士和硕士学位。金岳霖先生很快就谋得了华盛顿乔治城大学的中文讲习职位,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但很不幸,母亲去世,他回国奔丧。当时,中国社会结束封建帝制不到十年时间,科学、民主、自由的社会形态尚处于艰难的建设过程,各种社会力量竞相较量,强大的帝制残余时不时兴风作浪,战乱频繁,中国社会还远远没有走上安居乐业的发展轨道,金岳霖先生自知难以适应,他和张奚若、徐志摩相约,一起到欧洲游学去了。

1926年,清华大学创办哲学系,应赵元任先生邀请,年过30的金岳霖先生回到了清华大学接受了逻辑教授职位。这是他第一次真正接触逻辑课题。1931年,他到哈佛大学研习逻辑的时候,他告诉老师谢非说:“我教过逻辑,可是我自己没有学过”。

此前,明朝李之藻(1564—1630年)将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概论翻译为《名理探》一书,虽然是逻辑内容,却因使用传统名学的概念和古文翻译,在中国学术界影响甚微。1902年,严复的译著《穆勒名学》面世,它原名《逻辑学体系》(A System of Logic),英国学者穆勒所著。严复未将原文“Logic”音译为“逻辑”,也是依照中国传统学术习惯,翻译成“名学”。也和《名理探》一样,应声甚微。1917年,章士钊在北京大学讲授逻辑学,次年离开北大进入国会,他的讲义《逻辑指要》当时并未成书,1943年才在重庆出版。《逻辑指要》的内容是中国逻辑史,第一部介绍中国逻辑思想史的著作。种种原因,中国学术界始终比较少给予关注。

1936年,金岳霖先生的《逻辑》出版,这是中国第一部直接介绍逻辑学说的著作,也可以说,逻辑一说,在金岳霖先生的教学和著作的推广下,才开始在中国学界和社会上流传开来。

金岳霖先生在《逻辑》自序中介绍:第三部分(內容相当于时下的数理逻辑)“全部分差不多完全是直抄”。有鉴于此,加上数理逻辑发展的今天,主要运用在数学、物理等高端专业和计算机、宇宙航空、无线通讯等尖端技术领域,本文不予涉及。

1、逻辑的定义不应使用规律来描述,

应理解为程序

金岳霖先生在《逻辑》一书中未给逻辑下定义,只在教学过程中没少给学生回答逻辑是什么的问题。在西南联大的时候,学生陈蕴珍(后来的巴金夫人萧珊)问:“您为什么要搞逻辑?”他回答说:“我觉得它很好玩。”好玩,当然不是逻辑的定义。即使是他在文章中写道的:“逻辑就是哲学的本质”,还有“逻辑是生活中寻找满足其愿望的实际工具”,也不能看作是逻辑的定义。

逻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logos, 英文写作“Logic”,原义是“词语”“言语”,后来使用为“推理”“思维”。当章士钊先生在北京大学开设逻辑课程的时候,他取其音译“逻辑”在北大讲授,当时的英文意思是推理,思维,语言规律,翻译成中文逻辑,同样表达着推理、思维、语言规律的意思。不过,因汉字同拼音文字不同,汉字本身往往也蕴含有特殊的指向。“逻”和“辑”分别包含有收集、排列、整理、归纳的意思,合成“逻辑”,这些意思也同时包含其中,并且,失去了词语、名称、词汇的含义,成为一个专用词汇,也叫专用名词,只用于指称“逻辑”这个事物。

今天,逻辑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通用的概念,逻辑学科也不仅成为大学普及课程,基础教育也已经普及逻辑教育,大家通常都将逻辑理解为思维的规律;客观的规律性;事物的因果规律,关于推理和论证的技术……等等。仅以这四种理解来看,它们如果同时都是逻辑,就不能分别用来表达逻辑。既然分别用于表达逻辑,则它们中只可能有一个是逻辑,其他都不是。可见,这四种(实际上也许更多),要么只有其中之一表达的是真正的逻辑,要么都不是。

学术界则基本表现为三种意见,一种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一种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的,一种认为逻辑是研究语言符号的。同上,这三种认识也要么只有一种是真的,要么都不是真的。

当我们将逻辑理解为思维或者客观规律的时候,不难发现,规律,意味着一种必然,思维的规律,也就是思维的必然,思维的必然是什么意思?当然是思维的内容和方式都表现出一种客观规定。我们知道,思维是人的大脑活动,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个对象,各自大脑的思维活动并不一致,无论是思维内容还是思维方式,都各有各的表现,很难一致,也往往完全不同,那么,思维活动的必然就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相反,是一种假描述,客观上不存在。所以,用思维规律描述逻辑,属于一种假象描述。

有人会说,思维内容有规律,看见光,大脑思维活动反应为光,这就是规律,所有人都一样。 一方面,这种规律属于一种事先限定,约定俗成,光这个文字表示光这个事物,它不是规律,而是规定。另一方面,看见光反应为光的规定,并非一种思维规律,而是思维活动最终落实到光这个规定上,每一个人的思维活动都快慢不一,强弱不同,毫无规律可循,有人是直接反应出光的规定,有人则需要通过光的感受,在大脑内转换为感受的样式,再将这种样式对应于文字,从文字的记忆中找到光这个规定。大脑反应速度的快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聪明、笨,就是这样表现出来的。

用思维规律来描述逻辑,客观上也暗示着人的思维活动是一致的,统一的,认识是相同的,不能不同。确实,在一定层面,人的认识和思维是一致的,相同的。但在另一个层面,如发明创造,如特定的感受和认识,人的认识和思维不仅不同,而且只有不同才是人的认识提高的表现。

此外,用思维形式或者工具来描述逻辑也并不恰当,它们都相当于使用相容概念替换逻辑概念,逻辑是一种工具,文字也是,语言也是,逻辑是一种形式,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表现形式,所以,这种描述,基本上没有描述出逻辑的自身特征。

金岳霖先生的治学风格,用他的好友徐志摩的话说,“金先生的嗜好是捡起一根名词的头发,耐心地拿在手里给分;他可以暂时不吃饭,但这头发丝粗得怪可厌的,非给他劈开了不得舒服。”这句话什么意思呢?就是说,金岳霖先生的思维习惯非常精细,面对一个事物,无论多么具体,他还是会进行层层分解,一定要分解得不能再分了,他才作罢,才感到舒服。

我们知道,给事物下定义,需要的是概括性,总结性,需要的是整体或全部性的思维,正好与金岳霖先生的思维习惯相反。当他面对“逻辑”这个概念的时候,他首先将逻辑分解为演绎逻辑、形式逻辑、归纳逻辑、数理逻辑,然后每一项进行继续分解,如将演绎逻辑分解为直接推论、间接推论,再就推论进行继续分解……他的分解结束,关于逻辑的介绍也结束了,至于逻辑究竟如何定义,他没有直接提及,我们只能从他的分解内容中去寻找答案。

根据金岳霖先生的《逻辑》一书的内容,逻辑并非指称思维,也非指称规律,更不是指称推理和认识的技术。在《逻辑》里,逻辑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同时有对象、关系程序、认识或结论三种内容,它是一个人们为获得真实认识而使用的符合客观必然的认识(推理论证)系统程序。

这个定义并没有否定逻辑与思维(认识)、与思维规律的关系,但它描述的不是思维(认识)和思维规律,而是思维(认识)程序。它也不否认逻辑的推理论证过程,不否认逻辑与语言符号的关系,而将推理论证过程和语言符号都包涵成为程序的内容构成,将我们通常理解的思维、规律、因果关系、推理论证方式、语言符号等内容共同包含在程序内容中,充分完整地表达出了逻辑的程序特征。事实上,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使用逻辑一词的时候,我们使用的并非单一的思维、规律、形式,而是使用包含它们在内的一种认识思维程序。“你这句话不符合逻辑”,意思就是这句话的内容存在程序不符合必然性的问题。

金岳霖先生的《逻辑》开篇介绍演绎逻辑,将演绎逻辑分为直接推论、间接推论,每一种推论再分解为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介绍,每一种推论都使用的是严谨的推论程序。特别是附录的《错误》部分,金岳霖先生解释得非常清楚,错误之一就是违背推论法则的结果,换言之,推论不符合逻辑程序,出现的结果就是错误。另一种错误是非形式的,属于语言、概念方面的使用错误,这种错误,严格来说,也属于程序,是某个程序环节里使用了错误的内容。

总之,逻辑的定义不应该使用思维或客观规律来描述,它应该使用思维程序来描述,表达的意思是人们思维认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程序严谨,就是逻辑严谨,得到的认识和结论就是真的,程序遗漏,或程序环节错误,程序秩序混乱,得到的认识和结论就错误,假。程序,才是逻辑的自身特征,关于思维的程序,才是逻辑表达和研究的内容。

2、金先生的逻辑不包含归纳

“归纳与演绎大不相同。我认为它们终究是要分家的,所以这本书没有归纳的部分。”这是金岳霖先生1936年写的《逻辑》序言里的话,他补充说,“同时从个人方面着想,我自己在知识论方面还没有弄出条理的时候,我不能写归纳法的书。”

与归纳逻辑相比,金岳霖先生对数理逻辑的认识其实更加差,但他在《逻辑》里直抄了数理逻辑内容,却不写归纳内容,可见,原因并非在于他是否弄出条理,而是,他认为归纳逻辑终究与演绎逻辑分开,或者干脆说,归纳逻辑同逻辑会分开。

至今,逻辑并没有将归纳逻辑排除在外,归纳逻辑的内容一般都被安排在普通逻辑之中。

是金岳霖先生判断失误?

不是,在金岳霖先生的逻辑思想里,归纳并不属于逻辑范畴。

金岳霖先生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的。之所以要研究推理,是为了通过已有的认识(经验)实现对未有的认识,而且是真实的认识。而得到真实的认识,必须保证推理过程的真实必然,否则,得到的认识就不一定真实。

我们现在都习惯性地将逻辑推理区分为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金岳霖先生则认为归纳就是归纳,归纳得出的结论和认识之间不存在推理过程。他在《认识论》中这样认识归纳:“我们没有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以往,我们不能不承认将来也许会推翻归纳原则。此原则既可以为将来所推翻,当然就不永真了。……不经推算我们已经知道它等于零了。”

例如,假设我们看到这里的猪是黑的,那里的猪也是黑的,我们归纳出猪是黑的结论,现在没有发现白猪,可是,未來某一天,猪出现了白色,那么,猪是黑的就成了错误结论,而猪在未来是否出现白色,我们现在不知道,可未来很可能出现。所以,金岳霖先生认为,归纳依据的是现有的已知,不能保证现有的未知,更不能保证未来的未知,不能作为逻辑进行推理,他因此不将归纳纳入逻辑范畴。

3、辩证逻辑的自我否定

金岳霖先生的《逻辑》和《认识论》都完全回避了辩证逻辑或者说矛盾逻辑的问题,他的个人回忆录和其他作者介绍的金岳霖传记也很少涉及这个话题,我们几乎无从得知金岳霖先生关于辩证逻辑的认识。但辩证逻辑是中国当代最为普遍的逻辑问题,尽管当代逻辑学界正在使用矛盾逻辑取代辩证逻辑,其基本内容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谈论中国逻辑问题,难以回避辩证逻辑的话题。

简单地说,辩证逻辑的出现,是引进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之后,将亚里士多德、黑格尔等并无辩证分析的逻辑学说,从中找出辩证方面的内容勾兑出来的一种逻辑主张,为使这种逻辑主张普遍化,再将中国历史上的老子、孔子、程朱理学、道学等有关内容联系起来,使用辩证逻辑进行表达,与毛泽东的《矛盾论》形成一个完整的古今体系,由此出现了辩证学说,涵盖哲学、历史、社会、逻辑等一切领域。

前文介绍过,逻辑是研究推理的,它是一个人们为获得真实认识而使用的符合客观必然的认识(推理论证)程序系统。这个程序系统,按照使用范围的不同被分为数理逻辑,普通逻辑,其中,普通逻辑又根据运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形式逻辑,演绎逻辑。逻辑因而表现为数理逻辑、形式逻辑、演绎逻辑三大并列样式。数理逻辑是将逻辑推理运用在数学专业领域的一个逻辑分支,形式逻辑是使用符号形式进行逻辑推理的一个逻辑分支,可以看成数理逻辑运用于演绎逻辑的不同形式,演绎逻辑则是逻辑的通用样式。那么,辩证逻辑,如果真正存在的话,就像归纳逻辑一样,是演绎逻辑范围内的一种逻辑方式。

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从逻辑角度看,其实存在一种自身否定的逻辑关系。

辩证逻辑的根本思想在于认为客观事物是矛盾的,矛盾是运动的,事物在矛盾斗争的运动过程中实现统一。

假设事物真是矛盾的,那么,矛盾的各方就可以分别开来进行描述,相互矛盾的能量也可以进行分析。假设矛盾的能力相等,那么,事物矛盾的力量相互抵消,事物要么不存在,要么是一个独立体,不存在矛盾了。如果矛盾的一方能量大过另一方,那么,抵消完较小力量后,大过的一方依然存在力量,它成为一种独立存在,另一方已经不存在。事物还是一个独立体。因此,所谓事物是矛盾的,并非一个真实认识和真实判断,而是一个假判断,或者伪判断。

按照金岳霖先生的哲学认识,事物是客观真实的,否则,人类用不着认识事物,所谓假性伪性事物,就是世界上不存在的事物,人类也用不着进行认识。任何客观真实的事物,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这种独立的存在,内部或外部同样存在各种作用因素,各种因素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作用,共同构成一个事物的独立体,与其他事物也是同样,或者相互协作,或相互矛盾,但绝非仅仅存在矛盾,仅仅存在矛盾的事物不可能存在世界上,必须是存在矛盾的同时,更存在相互协作,相互依赖,否则,无论是生物还是非生物,在这个世界上只能消失,消失意味着不存在,不存在的事物无法认识,也用不着认识,因此,也不存在所谓逻辑问题。

辩证逻辑,若辩证各方使用的是逻辑推理,每一方的推理必须自我完成真实的逻辑程序,每一方的推理因此只能是一个自我完成的演绎推理,每一方都不存在自我矛盾的问题,若自我矛盾,就成为一个无效逻辑。若各方相互矛盾,相互矛盾的各方不可能完成同一的逻辑程序,既然没有可能,也就不存在逻辑问题。既然每一方和各方都不存在矛盾的逻辑程序,也就无所谓辩证逻辑的存在了,所以,辩证逻辑成为一个自我否定的命题。

4、逻辑的唯一问题

“你可以使用假命题,但你必须使用逻辑程序证实它的真,这就是逻辑的必要,只要你证实不了它的真,它既为假,或者伪,不能作为人的认识。”金岳霖先生的《逻辑》和《知识论》都建立在一个真的基础上,他进而说:“真的存在,是人类认识和感官的前提。失去这个前提,人的认识和感官也失去了存在。”“所谓有知识就是能够断定真命题。知识少的就是能够断定的真命题少,知识多的就是能够断定的真命题多”。

在“名词”“定义”“命题”“推论中的换质与换位”等《逻辑》内容中,金岳霖先生用图形、文字,反复强调其“内包”“外延”“原位与换位的质”都必须完全重合,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在逻辑推理过程中,使用的概念都必须是唯一所指并且完全重合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逻辑推论的真实、准确,否则,即使形式天衣无缝,得到的结论是可能正好相反。

时下,无论是学者、专家,还是普通民众,无论是网络还是纸质媒体,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不讲逻辑”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背后,其实并非不讲逻辑形式,而是使用的逻辑概念并非唯一指称的概念,因此得出的认识和结论往往荒诞不经,很容易被人发现其内容的错误,被指责不讲逻辑,可形式上却并不存在漏洞。

举个例子: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国没有美国发达,因此,中国是发展中国家。

形式上,这个推理合乎逻辑程序,得出的结论也被大家普遍接受。可是,如果从逻辑的唯一性角度分析,也就是金岳霖先生的换位同质的要求,“发达”换成“发展中”,位换了,质也换了,发达的质与发展中的质不是重合关系,结论只能是“中国不是发达国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结论不是逻辑推论的结论,习惯上用“偷换概念”进行表达,也就是不讲逻辑了。

那么,从真实的认识角度看,这个结论是否真实?并不真实,美国的发达是靠发展实现的,没有“发展中”,不可能有发达。中国若是“发展中”的国家,必然也是发达国家,既然不是发达国家,则也不属于发展中国家,逻辑上,发达是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发达是一个唯一,发展中也是一个唯一,两个唯一换位使用,必须保证它们同质,发达和发展中既然不同质,得到的结论就不是真。

不同质的互换是最为常见的诡辩技巧,大量存在于学术、社会文化、教育和日常活动之中,现在是,过去也是。当初,金岳霖先生从政治学博士转型为逻辑学家,就是对当时的中国社会状态感到困惑,在游学英法的时候,才决定了进行哲学研究,并将自己的人生目标锁定到哲学、逻辑领域。

逻辑学中,长期存在一个主词逻辑推理形式只讲A、E、I、O, 忽视主词S的存在,使得逻辑推理出现的结论并不同时为真,更非必然为真。这个问题,1952年,英国逻辑学家斯特劳逊的《逻辑理论引论》专门讨论了逻辑推理中的A、E、I、O的主词预设问题。而早在1932年,金岳霖先生在清华大学讲授逻辑的时候,就特别明确地强调:“ 命题中的主词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存在与否应该预先弄明白。”

这个主词,就是我们上述例子中的“发达”还是“发展中”,当预先弄明白了发达,结论就是发达或者不发达,若预先弄明白了发展中,结论也就成了是否发展中,总之,不能混合使用,即使互换,也必须保证同质。

5、逻辑的必然问题

金岳霖先生这样描述逻辑:“逻辑的形式虽不必然,而逻辑之实质则必然为一。不同的逻辑是不同的系统,不同的是工具,也就是形式,不是不同的對象。逻辑就是使用这些系统,逻辑的实质是必然,逻辑不能没有它的实质。”

所谓逻辑的实质,通俗地讲,就是逻辑完成的任务,或者说得到的结论。按照金岳霖先生的说法,逻辑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更不是随机的。

对我们许多人来说,逻辑只是一种认识推理工具,运用这个工具,实现的认识是真还是假,我们并无把握。而既然没有把握,是否符合逻辑,是否使用逻辑,也就无所谓了。

半个多世纪以来,从基础教育到专业教育,我们不仅大力推广所谓辩证逻辑,也大力推广形式逻辑,大力推广逻辑三段论技术,使得逻辑成为以形式为主要特征的认识工具,对于逻辑实现的认识是否是实质,是否必然,则远远落后于对逻辑形式的重视。使得几代中国人的逻辑意识表现为形式高于实质,或然高于必然,甚至伪命题高于真命题,假结论高于真结论。导致这种荒唐局面出现的原因有许多,无视金岳霖先生当初提出的逻辑的实质问题则无疑是根本原因之一。

所谓逻辑的必然,指的是逻辑思维的整个程序里,每一道程序的内容必须是唯一的,下一道程序的内容同上一道程序的内容存在必然的关系,A是B,既然A,必然也是B,逻辑指的就是这种必然关系。一个逻辑体系内的概念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都是一种必然,这种必然导致一种必然的结论,这才是逻辑的意义。

举个例子:人类社会是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再发展成封建社会最后发展成共产主义社会。

这个命题中,任何一个程序里的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决定了这个命题的真假,只要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找出任何一条非必然的理由,就彻底否定了这个命题的真,当然,没有任何非必然的理由,所有的理由都是一种必然,这个命题就是真。

关于逻辑的必然问题,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进行了最好的解释和说明。例如在数理逻辑里,一个算式的推论,要求任何一个环节里的要素同另一个要素都存在完全重合的必然关系,只要不完全重合,就失去了必然性,算式因此也不成立。

金岳霖先生一生据他自己说,只写了三本书,三篇自己比较得意的文章。1936年出版的《逻辑》,1940年出版的《论道》,1948年重新写成的《知识论》。三篇文章是《论手术论》,《对实用主义的批判》,《思维规律的客观基础》。三本书和三篇文章,只有后两篇文章写在50岁之后,他的主要学术成果都写在50岁之前的岁月里,按说,50岁之后才是一个学者最能够出产学术成果的人生阶段,但金岳霖先生并没有从事学术著述,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或者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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