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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打车平台有关收入、费用确认及会计处理探讨

2017-08-15阳柳

消费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收入会计处理

阳柳

摘要:当前,各种打车软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已广泛流行起来,随着这种新型出行方式的产生,一些新的经济业务类型也随之出现,本文主要探讨第三方打车平台在相关业务中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关键词:第三方打车平台 收入 费用的确认 会计处理

一、第三方电子打车平台简介

在这个互联网+的大时代,电子商务风生水起,出现了大量的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电子打车平台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其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以O2O模式在乘客与司机之间搭建起了沟通的桥梁。目前比较流行的第三方电子打车平台主要有滴滴出行、优步等。

主要业务流程为:

客户APP下单——平台经过数据分析派单给适合的司机——司机通过APP接单,接到客户后,执行订单,开始计费——到达目的地,司机终端结束计费,平台发送付款信息给客户——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车费——平台按照一定规则再向司机支付车费。

二、有关收入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下面对第三方打车平台对所收取的车费如何进行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主要以滴滴快车业务为例。

对于所收到的车费,打车平台按单笔收取一定比例的平台费,剩余部分再支付给司机。对于该部分,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净额法。第三方公司根據每单所收车费直接按约定比例确认收入,也就是说此时收入为收取的车费与支付给司机的部分之间的差额。收到车费时,借记相关资金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付账款”,实际支付司机那部分时,再>中减应付账款。第二种,总额法。第三方公司直接按收到的车费计为收入,按应付给司机的部分计成本。收到车费时,借记相关资金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实际支付司机那部分时,再冲减应付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

在净额法中,第三方公司确认收入的出发点是把自己仅仅定位为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其中的风险仅限于信息的准确提供和平台的正常使用完成,而不负责司机、客户、行车过程等情况产生的风险。车费中应付给司机的部分作为一种代收款项。

在总额法中,收入是按全额的车费确认的,应付给司机的部分则是营业成本,也就是说整个订单过程是第三方公司与乘客之间的销售过程。第三方公司承接订单,分配订单,完成订单,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主体。

从目前各个打车软件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滴滴快车,滴滴平台需要验证注册司机的运营资质、为乘客提供保障,如意外保险理赔、对司机进行业务监管,比如业务奖励与惩罚、对乘客进行管理,如要求按订单约定地点出行、付款、若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等等,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为适合。

商业折扣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基于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A客户通过平台打车成功,平台计算车费为20元,赠送优惠券1.2元,直接减车费,实际支付18.8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平台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18.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80

三、有关费用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下面对第三方打车平台给司机的各种现金奖励如何进行确认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为扩大用户数量,各大平台对新注册的司机都有奖励政策。如注册成为滴滴快车司机,审核通过后,车主在30天内完成10单,即可获得50元奖励,并且每成功推荐一位司机即可获得50元大礼包。另外,司机当日完成一定数量的订单还有额外现金奖励,比如,一天完成10单,奖励50元,各城市奖励方案可能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以上奖励措施很明显是企业的一种推广手段,这些奖励虽不是立即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但提高了平台知名度、扩大了市场占有率,提升了企业日后的获利空间,所以,这些奖励支出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这些奖励的真实、合理性也是无需争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些奖励支出可作为打车公司的广告费,应该在符合奖励条件时进行确认,借记“销售费用”,贷记相关资金账户。

四、思考

针对把上述奖励支出作为第三方打车平台公司的销售费用——广告费进行处理的方法,在税收方面值得注意:

1.按规定,企业运营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当提供适当的凭据。在奖励活动中,该费用是无法取得发票的,那么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证明支出确实属于当期实际发生呢?如何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呢?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办法,需要第三方平台公司与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密切沟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此看出,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并且是有限额的。按照目前各打车软件公司的“烧钱”行为来看,这种类似的奖励等支出金额巨大。虽然,目前各公司都还说是亏损运转,不涉及所得税,但是将来盈利之后,这笔广告费的税务问题将是个巨大的挑战!

当然,作为新型业态,第三方打车平台公司会不断地发展和成长,其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也会发生变化,相关法规制度和会计方法也会不断完善,我们也将进一步结合业务实际情况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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