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2017-08-15高勇于逸生
北方法学 2017年3期
高勇 于逸生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将原来就被视为轻微犯罪的那部分劳动教养內容由刑法接纳,同时将与其同等强度的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并纳入刑法并建立轻罪制度,是完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理衔接、与人权保障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刑法普遍立法例接轨、打击预防腐败犯罪建设清廉社会,以及发挥刑法导引作用提升道德水准、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建构轻罪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轻罪制度 劳动教养 刑罚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3-0084-07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为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包括建构轻罪制度以及修改完善与刑事诉讼法建构相配套的轻罪快审程序,创造了有利契机。
近年来,我国轻罪制度建构问题,已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张明楷教授早在十年前就从轻微犯罪的危害、程序公正以及法治原则等方面阐述了建立轻罪制度的意义,提出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危害行为纳入《轻犯罪法》中,并规定非常简易的审理程序。梅传强教授提出,“不管从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自身完善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实然需求来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应当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屈学武教授认为,要解决劳教制度改革方案之争,须先行解决有关设计方案的价值取向問题,“人权保障优位”应当作为“轻罪”的立法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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