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及其国内立法转化研究
2017-08-15张莉琼
北方法学 2017年3期
张莉琼
摘要: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內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內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國、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內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內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航空犯罪 法人犯罪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3-0075-09
2001年9月11日,本·拉登领导的恐怖组织对美国本土制造了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该恐怖组织本身就是一个高度严密、运行平滑的公司。山为了应对法人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新制定的全球性国际刑法公约均设置有法人犯罪及其责任条款。而制定于20世纪中后期的现行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并没有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条款,为预防和惩治法人实施航空犯罪,并回应全球性刑法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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