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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法律责任实证研究

2017-08-15胡岩

北方法学 2017年3期

胡岩

摘要:通过对我国涉及共同饮酒的142个侵权案件的判决理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根据法院判决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危险防范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定附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等。通过在法理上对这些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行辨析,其均存在一定问题。在与此相关的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扩大注意义务范围对社会交往规则进行调整,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的过错认定有一定弊端,应当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坚持司法克制。

关键词:共同饮酒 侵权 注意义务 救助义务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3-0046-11

一、导论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的认定是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而认定过错有赖于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但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侵权案件审判的短板之一。以共同饮酒案例为例,共同饮酒者对醉酒者有无救助义务?各地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同的判决理由。面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们需要首先探讨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如果没有,法官能否在司法政策的引导下确定救助义务的范围。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国内共同饮酒责任案件判决的分析,山以共同饮酒者的救助义务为切入点,逐一解析判决中法官对共同饮酒者的义务认定的诸多问题。其次在此基础上探讨侵权法上救助义务规则,此类案例困难在于,我国并无一般的救助义务规则,而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救助义务规则也处于发展中,并无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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