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监察目标之设定及其实现机理
2017-08-15李德恩
北方法学 2017年3期
李德恩
摘要: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院监察 诉权 司法责任制 法官惩戒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3-0030-08
引言
中国的法院监察制度在监察机关的设立与权限、监察程序、监察结果等方面都是参照行政监察的模型进行设计的。同为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同样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行为,法院监察和行政监察自然具有诸如促进廉政建设等若干共同的追求,适当借鉴无可厚非,然而,法院监察毕竟是一种专门职能的、针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审判行为的监督,一味参照行政监察的做法难免使得监察行为与审判权运行原理发生抵牾。从应然意义而言,法院监察具有若干不同于行政监察的目标,并且这些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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