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能力:我国公立高校产权改革的新视角
2017-08-13赵亮
现代教育科学 2017年9期
赵亮
[摘要]我国公立高校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其所有权属于单一主体——国家,经营权与所有权没有完全分离,受到了政府过多的干预,导致了其自生能力的不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明晰产权结构、划定各自的权责范围的基础上,推进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分化基于财产所有权而形成的控制力,真正赋予高校自主权,提升其自生能力,以促其更好地为經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公立高校产权改革;产权结构;主体多元化;自生能力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9-0001-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9001
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立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发挥着主导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立高校产权方面的弊端已初步显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造成了政府对公立高校过度的干预与控制,导致其自生能力低下,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对公立高校的产权进行改革,减少政府对于高校的控制力,提升高校的自生能力和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自生能力的本质:价值创造力
(一)企业的自生能力
“自生能力”由林毅夫最早提出,指的是在一个自由、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一个正常经营管理的企业在不需要外力的保护下即可预期获得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的能力[1]。“自由”是指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开放”是指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相联系;“竞争”是指没有垄断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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