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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下我国公务员素质研究

2017-07-19史忠璇

东方教育 2017年9期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务员培育

史忠璇

(山东大学(威海) 山东省威海市 264209)

摘要:公务员的素质培养对构建服务型政府至关重要,但如今我国公务员队伍在观念和实践行为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必须把公务员素质培养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针对公务员队伍中一些基本素质缺失的现象,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培育和改进,有效地促进服务型政府下公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创建服务型政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务员;素质;培育

一、“服务型政府”概念的历史溯源

服务型政府是指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无疑是中国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与西方公共管理思想,特别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等思想的结合。” 在这一思想背景下,学术界对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并不清晰,并且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这个概念进行探讨。本文从切实保障公民的公共利益出发,分析服务型政府下公务员的基本素养,所以主要选取的是以公共服务这个角度来论述。

(一)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思想源泉

马克思主义代表制是服务型政府概念的直接思想源泉。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所谓以公民为本位,就是指“政府一切工作都要以公民利益的实现为最基本的出发点。” 公民的利益决定了政府应该提供哪些类型的服务以及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必须依靠政府决策和提供,马克思的代表制思想为保证政府的服务行为所反映的意志一定是公民的意志这一观点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政府”,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 ,是以代表制为基本政权的组织形式为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所预见的无产阶级的未来政府就是人民控制下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官员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要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执行,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政府在马克思主义代表制思想的催促下,已经不能够像“在旧的政府机器里面那样使自己凌驾于现实社会之上了,……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 由此论断可以看出,正是有了馬克思主义代表制思想,才为我国建立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最直接的思想理论来源。

(二)服务型政府概念的理论指导

服务型政府实践的理论指导来源于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前身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反思和批判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也并不是全盘否定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所持的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控制和驾驭社会。当今时代,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政府与社会、与企业的关系也变得复杂多样,市场体系得到良好的运行需要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制为其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得到满足,将政府的工作职能发挥到最大化。第二,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和以社会公平为原则。服务型政府存在的基础和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平、公正的价值原则要在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贯彻其中,因为社会公共利益要想实现最大化,就要不断提高社会公平、公正的程度。第三,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工商企业和其顾客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服务的对象不同,所以对政府的要求更高于对工商企业的要求,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公共利益落到实处。

二、服务型政府对公务员素质的要求

意识和能力是服务型政府下对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思想要求和实践要求。公务员的思想意识解决的是“想干什么”,公务员的实践能力解决的事“能干什么”和“会干什么”。服务型政府的构建离不开每一位公务员的努力实践,对于公务员素质方面提出的意识和能力的要求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才能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发展。

(一)意识要求

意识是决定行为的前提条件,培养和提高公务员的意识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任务。服务型政府下公务员应具备的意识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意识。从公务员素质的角度出发,服务意识既是一种信念,也是一种实践。自觉公平公正地处理一切公务,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因为普通民众的诉求是最真实最平凡的,公务员则是沟通公民与政府的重要纽带。正如新公共服务理论中所提到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工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这对政府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责任意识。服务型政府是以人民为本位的,自觉承担服务也是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的根本要求,这种服务还包括权力和责任两部分。公务员应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而为人民服务则是公务员在服务型政府视域下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两者相辅相成。因此,责任意识需要公务员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在杜绝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基础上,积极完成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

法治意识。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就是法治建设。因为公务员既是享有法律保护的公民,又是具有国家所赋予了权利的行政工作人员,其双重身份决定并要求公务员在处理公共事务的同时必须将法治意识摆在首位并予以遵守。全体公务员只有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保障服务型政府提供真正维护公民公共利益的服务。

(二)能力要求

公务员能力其实就是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并创造性地管理公共事务、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能力 ,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能力和施政水平是公务员能力素质的直接反映。因此,服务型政府下公务员应具备的能力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务实能力。俗话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任何工作的开展都是从脚下的第一步开始,然后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落实完成。务实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名优秀的公务员应时刻铭记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对待党和国家下发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踏踏实实做好,只有这样,才能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到实处。

应急能力。在日常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政府所面临的事务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与日俱增。应急能力便成为各级政府以及公务员队伍不可缺少的能力素质。因为公务员作为服务型政府的第一资源,其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是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效度的直接体现。所以,公务员要提升自我的心理素质、知识水平,以应对紧急情况时能够泰然处之,妥当处理。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指“公务员在工作当中,特别是在面临制度不曾规定的事务时,敢于打破陈规,有效处理事务的能力。”随着经济政治生活不断更替,敏锐的洞察力和敏捷的鉴别力是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的公务员在应对公众需求和掌握社会发展态势时必不可少的素养。对于政府制度、体制、机制等各方面都需要公务员敢于创新、合理创新。

三、服务型政府下公务员素质的缺失与培育

近年来,虽然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在国家整改之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部分公务人员不文明、不礼貌、不符合行为规范等素质低下的现象仍然存在,他们就像蛀虫一般腐蚀着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公务员不注意检讨自己的不良行为只是表面,公务员自身素质的缺失才是根本所在。因此,公务员素质的缺失与培育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工程,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一)服务理念淡薄,工作执行力不足

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给公务员的定位就是:服务者。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等不良现象。例如,办理某项手续时拖拉繁琐,解决民众提出的困惑难题时缺乏耐心、服务态度差,部门咨询电话常年在线打不进……种种迹象表明,现阶段公务员存在对自身认识不到位、专业知识和技能匮乏、“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没有有效转变等问题,使得群众产生了各种抱怨和不满。如果不进一步改善公务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执行力,将会直接影响政府的行政水平和效率,进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违背了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准则,政府部门的信任危机也因此凸显。

所以,要着力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执行能力,提升政府形象,将提高群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作为首要任务。首先,要摒弃官僚思想的侵蚀,强化为民意识和群众观念,不断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定期、主动征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做出处理和负责的反应,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不断增强政府的行政管理效力。其次,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改革现有的评价制度,建立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等為主要维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最后,定期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思想上时刻保持对党的群众路线的清醒认识,重视群众的利益和意见,工作中完善各项专业知识技能,提高解决群众各类“疑难杂症”的能力,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弱化权力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以权谋私普遍,贪污腐败严重

随着近几年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一些公务员容易受到金钱利益的诱惑,而导致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偏离。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职权观念,手中为公共利益工作的权力不能恰当使用,而是滥用职权搞不正之风:公权私用,“权”“利”交换,利用职务之便与家人亲信联手敛财、曲线致富;享乐主义泛滥,缺乏艰苦奋斗意识,一些官员大肆使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造成了严重的浪费,不顾人民的切实利益等违规消费的行为屡见不鲜;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豪华办公楼,奢侈的办公设备等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这些贪污腐败现象正在一步步侵蚀着国家行政体系,无视国家权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公务员的权利由国家和人民赋予,更应该服务人民。各级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筹各方力量,协调组织,为切实加强公务员素质建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第一,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需要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贪污腐败之风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没有严格监督他们行使的职权。因此,要对政府内部的监督明确立法,强化对公务员监督的制度建设,从法律上对公务员进行双向制约。第二,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有了内部的制度监督体系和外部对公务员素质的约束,双管齐下,群策群力。而治标恐怕难治本,因此在加大外力监督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公务员的自律和他律意识,内外结合。第三,俗话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领导干部或管理者应率先垂范,加强自我约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此前提下,更新对公务员的教育体系,创新教育模式,例如开展廉洁教育培训等,宏扬我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德政思想,积极培养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行政道德失范,上下级关系混乱

当前,有不少公务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工作中存在不求上进、松懈懒惰、歪门邪道等不良问题,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严重的甚至还给政府机关单位造成了不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损失,影响极其恶劣。在长久以来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下,行政活动几乎成为了人们谋取权利和地位的唯一动向,“神圣”的行政权力被一些有贪婪私念的人所玷污。公务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与上级领导之间的关系,使得公务员内部形成了一个个派别,“拉关系”、“走后门”几乎成为公务员越过道德底线升官发财的必经之路,并以此来获取更大更多的“利润”。行政道德方面的缺失将来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危机,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传统的官德建设主张“内省”、“慎独”,试图通过个人的良心自觉和自我反省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这是对圣人而言。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外来的种种诱惑光靠内心的自觉恐怕不足以抵挡。因此,加强对公务员行政道德教育的同时,还要注重教育的实效性:一是通过有意识的、外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与无意识的、内隐教化式的教育活动相结合,从外在灌输走向内心浸润,使公务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启发;二是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力量,引导公务员“见贤思齐焉”。因此,要充分发掘典型模范,起好头、带好队,在公务员队伍中间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三是严格把关公务员录用制度,严厉把握“进口”关,健全“新陈代谢”机制,优化公务员结构,多层次、全方位地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建立健全公务员奖惩机制,这也是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法制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对工作出色的公务员毫不吝啬地进行奖励,但对道德行为失范的公务员也要毫不留情地进行严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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