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2017-07-19朱俊生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7期
□文/朱俊生
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文/朱俊生

朱俊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病保险采取“公私合作”的制度模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这标志着基本医疗保障提供方式的重大变革。大病保险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秉持法治思维,即政府守法和政府所有行政活动受限于预先制定的规则。
首先,要遵循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原则。一些地方的大病保险方案仍然延续了由人社部和卫生部门下设机构经办的做法。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机构仅是接受委托帮助办理大病二次报销,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还有些地区以商保的管理经验与能力不及社保机构为由,排斥商业保险机构的有效参与。目前社会保险一定程度上具有运行的封闭性和垄断性等特征,实行以“官设、官管、官办、官督”为特点的“管办不分”的典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因此,在社会保险的提供主体和方式上,必须引入竞争,即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政府的垄断,应允许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协调机制之间存在竞争,以实现社会保险提供从政府到市场与社会的多元部门的转型,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有利于“管办分开”,打破垄断,实现选择、竞争和效率激励。
其次,要规范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合同管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合同管理不规范,自由裁量权很大,背离了“风险共担”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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