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债务催收
2017-07-15侯乐
银行家 2017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
侯乐
债务催收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的转型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传统的资金融通渠道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转而投向民间借贷等方式。民间借贷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出于对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人的保护,国务院法制办在2015年8月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将放贷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实际上,国家对民间借贷监管的核心应在于对债务催收行为的监管,因为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压迫最明显的地方。尤其是在职业讨债人与消费者的自身实力、市场地位存在巨大失衡情况下,必须对职业收债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实现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我国对民间收债的监管还停留在禁止非法收债的简单粗暴规定的层面,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导致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无法发挥其制度功能,也不利于对不公平收债行为的规范与打击。
纵观世界各国,美国是职业收债法律规制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为了规范债务催收人的收债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催收市场的公平竞争,美国在1977年制定了《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Act,以下简称FDCPA)。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又称《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对《公平债务催收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旨在加强对于债务催收业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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