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规制:从“利率”到“行为”
2017-07-15张彬
银行家 2017年7期
关键词:利率
编者按:前段时间,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的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如何遏制暴力催收,遏制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一时间议论纷纷。本期金融法苑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张彬和北京大学的侯乐两位学者对民间借贷和债务催收问题进行探讨。张彬在《高利贷规制:从“利率”到“行为”》一文中提出,高利贷的管制,不应针对信用的市场价格——利率,而要着眼于高利贷危害性真正的来源,即贷款行为的不公平性。在本刊第126页的《如何规范债务催收》一文中,侯乐系统介绍了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以催收行为监管作为规制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完备的债务催收法律规制制度,以期对我国债务催收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关于高利贷规制的必要性,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历史上,高利贷一直受到伦理与宗教的指责,著名的莎士比亚戏剧《仲夏夜之梦》也将高利贷从业者夏洛克刻画为贪婪的商人形象。对高利贷进行管制,处罚高利贷从业者,符合民众朴素的伦理观。反对高利贷的一方认为,民众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放任高利贷行业的发展将会导致生活陷入窘迫的民众成为高利贷业者榨取高额利润的工具。也有学者从金融行为学角度提出,立法禁止高利贷的理由在于高额利息违背了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直觉认识。支持高利贷的一方秉承自由主义市场观念,认为高利率是市场通过竞争为“信用”形成的价格,如果对利率进行管制,将人为降低信贷供给,反而损害到对信贷有需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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