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研究
2017-07-13王慧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伴随少年司法理念在检察机关的不断树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也面临不断专业化的要求,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化,我们需要在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促进未成年人检查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 检察职能 未成年人 專业化
作者简介:王慧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69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便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探索努力,已成为综合发挥检察职能的一大亮点。但是,当前未检工作的制度体系、专业化建设与中央的要求、社会的发展还有不适应的地方,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现状
伴随实践的不断深入,未检检察业务已经涉及到民事行政、控告申诉、刑事执行等检察业务,各地也积极在这些新业务进行探索创新,但因缺乏总体的上层设计,实践中难免会面临未检越权的指责。此外,捕、诉、监、防四项基本职能的涵盖范围也不够明确,监督是仅指诉讼监督还是广义上的法律监督,预防是仅针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特殊预防,还是指开展法治宣教,针对社会未成年人开展违法犯罪一般预防,都有待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否则未检工作就缺乏其清晰明了的特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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