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判决主文表述的法律思考
2017-07-13喻传蔚王若馨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喻传蔚+王若馨
摘 要 判决主文是判决书的核心,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但是由于理论研究较少,部分法官不够重视判决主文表述的精准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主文的表述比较混乱,离婚纠纷的判决主文亟待规范。诉与判决主文存在着内在的映射关系。一旦诉确定,那么判决主文就确定。基于诉的类型不同,判决主文表述存在竞合的情况。具体到离婚纠纷,判决主文只能表述为:原告主张成立的,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不成立的,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关键词 离婚纠纷 判决主文 表述 诉
作者简介:喻传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王若馨,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42
大陆法系长期奉行法典崇拜,法律适用一向被视为法官的专有之责和基本之功,判决主文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判决主文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部分,是胜诉与败诉的分水岭,同时也是案外人最关注的部分,是法律指引、教育作用的標杆。但在我国,部分法官存在一种看法,似乎认为裁判文书中的判决主文是法官自由裁量和依法做出来的结果,其表述只要符合大致原则就可以,不必过分深究。然而,在法治进程中的今天,人们对裁判文书的要求越来越精准化,科学化。鉴于此,笔者试图从我国司法裁判出发,通过梳理、检讨离婚纠纷判决主文,从而找到最佳表述,以指导司法实践。
一、研究的文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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