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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诉讼模式中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2017-07-13尹文群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中,保密特权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保密特权的理论来源于对抗制、人权保障、信赖利益等相关学术理论,同时因涉及到对被告人的保护,关乎宪法性权利,故应受到更多的重视。但我国刑事诉讼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发现事实,对辩护律师提出了过高的真实义务,使得辩护律师陷入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的两难之中,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困境。在现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模式的背景之下,如何重新平衡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辩护律师 保密特权 对抗制

作者简介:尹文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37

保密特权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中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一条文代表着我国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初步建立,但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行使程序缺乏进一步规定。下面笔者将这一制度的理论分析、内在矛盾、具体构建上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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