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的沿革与完善
2017-07-13姚忠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之必须,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制又是建设法治政府之必须。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依法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结合当前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实践,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姚忠伟,中共无锡市委党校,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3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现代行政的实践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它是行政主体行使管理权限之必须,也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给行政主体不当行政提供了可能和空间,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规制。为此,现代各国普遍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约,我国也不例外。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党的十八大明确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合理行政成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的沿革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始于行政诉讼立法,而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晚于刑事、民事诉讼立法,因此,我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要晚于一些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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