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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标识中的商标权问题

2017-07-13周子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高校标识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高校名称之争愈演愈烈,不仅仅是名称,高校的校徽通过文字与图画的编排所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也成为他人擅用的对象,根据《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高校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是为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始终将教育、知识和培养人才放在首位,经济利益不是高校的首要目的,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高校都会不可避免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就高校名称是否可以取得商标权并如何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做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 高校标识 商标权 显著性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周子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26

在实践中,以“清华同方”为例的高科技公司已经取得了商业化的巨大成功,这是基于产学研相结合的政策,高校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和产品相结合,将研究和实际相结合,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但在另一方面,商标的价值不在于符号的创造性,而在于在使用过程中所蕴含的价值,由于高校标识并不是一种毫无疑问,有经济效益的地方就需要立法规范,防止大众趋利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高校商标作为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因素之一,自然受到关注。

一、高校标识是否可以取得商标权,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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