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国际协定中有关国际投资领域中间接征收的规定
2017-07-13丁瑶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征收一直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目前争论的焦点已经逐步转移到了间接征收的认定上。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迅速增长,有关间接征收的研究理应受到重视,本文试通过我国签订的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BITs以及FTA中对于间接征收的规定来发现尚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间接征收 国际投资 BIT FTA
作者简介:丁瑶,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16
在国际投资法律实践领域中,在认定间接征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东道国政府的“行为效果”, 也就是东道国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对于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损害程度。另一个则是东道国政府的“行为性质/目的”, 即东道国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对于维护或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到底有多大。就如何选择以上要素构建认定间接征收的法律框架,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存在着严重分歧, 具体表现为强调仅仅将东道国采取的管理措施对投资所造成的实际影响效果作为认定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唯一考量因素的“单一效果标准”、主张认定间接征收应该以东道国政府行为的性质为唯一标准的“单一性质标准”与综合考虑征收的实际效果以及政府行为性质的“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三者之争。
从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定了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至今,根据商务部条法司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已签订103个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一个与日韩签订的三国之间关于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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