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之判断标准反思
2017-07-13江旻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2017年4月24日,系列视频“谷阿莫说故事”制作人谷阿莫被台湾三家公司以侵犯著作权诉至当地法院。虽是一起台湾法院处理的案件,但与之相类似的大陆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活动必将受此案影响,而此类二次创作与英美法判例中之“模仿讽刺作品”相似。本文中将先对其定义解构,接着分析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之后以新标准对谷阿莫个案是否涉及侵权进行分析。
关键词 模仿讽刺作品 合理使用 改编权 信息网络 传播权
作者简介:江旻哲,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系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12
2017年4月24日,著名系列视频“谷阿莫说故事”制作人谷阿莫被台湾三家公司、平台以侵犯著作权诉至当地法院。原告方之一的视频网站 KKTV 披露,他们去年买下了《W两个世界》的网络播放权,但谷阿莫在没有获得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将电视剧剪辑解说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传播,已经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台湾电影发行公司又水整合表示,谷阿莫重新概括阐释他们发行的《STAND BY ME哆啦A梦》等4部影片,导致剧情被完全泄露且让人感觉十分无聊,影响到票房收入与影片向电视台的再次转售,造成了8位数的直接损失。
虽是一起台湾法院处理的案件,但与之相类似的大陆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活动必将受此案影响,而此类二次创作与英美法判例中之“模仿讽刺作品”很是相似。笔者在本文中将先对“模仿讽刺作品”定义解构,接着分析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之后以新标准对谷阿莫个案是否涉及侵权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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