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私柴油的刑法适用
2017-07-13黄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近年来,由于走私犯罪成本低,牟利丰厚,作案手段隐蔽,温州地区走私柴油犯罪呈爆发式现状,因此需要明确对于走私柴油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走私柴油的行为涉及到刑法条文中的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各地也存在分歧,因此本文着重就走私柴油行为的特点及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 走私 非法经营 普通货物 物品
作者简介:黄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7
近三年来,温州地区的走私柴油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受理走私类案件(件/人)10/13,7/14,11/45,9/17,其中走私柴油的案件(件/人)为4/5,2/6, 8/40,8/15。可见2015年开始走私柴油的案件呈爆发式情况,单单2015年海关查处的走私柴油类案件涉嫌偷逃税额2亿多元。近日,温州市检察院对其中9起走私成品油案件的3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不起诉为8人,其中,户籍为瑞安市的人数达到90%,学历初中以下的为80%。
一、走私柴油犯罪的特点
(一)方式隐蔽、难以查获
近年来,随着走私人员反侦查意识的增加,走私的手段更加隐蔽,传统的隐蔽性通常表现为交易时间为深夜,卸油地点为隐蔽码头、使用黑话等情况,但在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走私柴油案件中,隐蔽性还体现在接头暗号这一特性上,买卖双方大部分会专门设置“接头暗号”。何为“接头暗号”?即老板每次出海都会从一沓一元人民币中随意抽取一张,将人民币编码的后4位经中间人发送给台湾地区的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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