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争议问题探究
2017-07-13王清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本文主要通过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对比分析,以及两罪在追诉标准上的不同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 追诉标准
作者简介:王清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3
一、基本案情
某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通过某酒店招聘面试后,酒店通知其17日来试工一个月,填了登记表,酒店方准备在其试用合格再签劳务合同。梁某某主要负责接待前来住店的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收取住房押金。客人离开时,他办理退房手续,退还剩余的押金。酒店每天会有一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由前台收银员保管。梁某某在17日上午趁前臺另一名收银员离开之际将前台抽屉里存放的7500元人民币备用金拿走后离开,后关闭手机,把备用金挥霍消费。
二、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定性的分歧
关于本案,对于梁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梁某作为酒店前台,利用自身酒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条件,趁机监守自盗前台先进7500元现金,在不考虑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梁某在上班第一天采用私自窃取的形式取得前台备用金,可推断出梁某有事前预谋在上班后盗窃财物的故意;同时在此期间,梁某作为试用人员,酒店未给予梁某授权管理备用金的权利,其行为性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