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罚款中关于“销售额”的具体含义探析
2017-07-13刘敏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9期
刘敏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反垄断法罚款中关于“销售额”的具体含义探析
刘敏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反垄断法行政责任是对经营者反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手段。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责任中关于“销售额”的范围问题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在执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较大争议。这种模糊化的处理方式使得企业接受的处罚程度差异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利于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文章主要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经验及执法实践进行归纳、梳理,对我国反垄断法销售额的界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反垄断法 行政责任 罚款 销售额 范围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的基数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由于此规定在实践运用中并不存在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目前在我国理论层面及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将涉案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作为基本罚款的起始点(下称“起始金额”),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可将范围适当扩大。但“涉案”销售额究竟是指违法经营者的哪部分销售额,是受侵权行为影响的销售额抑或其他,所受影响是否包括直接与间接。如果界定过广有可能造成过度威慑,如果界定过窄则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2016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布的《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一概念并未十分明确,故目前的执法实践亟需对“涉案”销售额的范围进行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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