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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举证方法浅谈

2017-07-13张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审业部

消费导刊 2017年19期

张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审业部

张姗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光电部

公知常识举证方法浅谈

张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审业部

张姗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光电部

公知常识,是专利审查过程中评判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高度重要因素。本文围绕公知常识这一概念,通过对美国、欧洲和日本专利局对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分析,结合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审查员的审查实践,给出了几种公知常识举证的方法。

公知常识 说理 举证 创造性

一、引言

审查员在评判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高度时,通常采取三步法的策略。即步骤一、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步骤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公知常识是对区别特征的一种认定,即审查员认为虽然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不同,但是这些不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从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因而发明不因此区别特征而具有创造性高度。由此可见,公知常识既非现有技术明确公开的特征,也非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存在一定主观性。因此公知常识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争论的焦点。如果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说理,那么申请人就有可能在答复通知书时对其提出异议,审查员还需要发通知书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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