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思维的司法运用
2017-07-10黄陈辰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黄陈辰


摘要:类型化思维是一种弥补抽象概念式思维弊端并逐渐取而代之的思维模式,其具有思考维度双向性、归类依据价值性、判断标准模糊性的特点。类型化思维在司法实践领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类型化解释与对法律适用机制的重新理解。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有“胁迫”一词的条文多且具体内涵各不一样,因此对《刑法》分则中“胁迫”的理解是研究类型化思维司法运用的绝佳范例,有利于更好地阐释类型化思维的特点与优势。
关键词:类型化思维;类型化解释;法律适用机制;胁迫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7)03-0051-07
抽象的概念式思维是刑法学的传统思考形式,刑法学体系的建构和知识的生成首先有赖于概念的形成。[1]但在司法实践中,概念式思维因其本身所固有的抽象性、封闭性、机械性等弊端,无法在刑法条文的不变性与犯罪事实的可变性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2]因此,法学学者的目光逐渐从其身上移去,取而代之进入他们视野的是一种具有开放性、双向性、意义性的新型思维模式,即类型化思维。目前,类型化思维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在理论上已为法学学者所接受,并且从21世纪初开始即有学者撰文予以提倡;但在司法领域,广受实务人员青睐的仍是逻辑清楚、方便使用但抽象、封闭的概念式涵摄,即三段论模式,类型化思维很少有用武之地。这导致针对同一案件,实务裁判结论与理论观点往往不符,同时也造成《刑法》适用的滞后与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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