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构建研究
2017-07-05陈苇李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陈苇 李艳
摘要: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存在不足,外部立法体系的结构分散,在婚姻家庭法中欠缺监护制度的专门章节;内部立法体系的结构不全、欠缺通则性一般规定、且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均不完善。构建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其外部立法体系宜采用“总—分”立法模式,将其通则性一般规定置于民法典“总则编”,将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监护制度置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内部立法体系宜采取“三分法”(监护制度通则+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将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为父母照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后者又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将成年人监护改称为成年人保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后者又分为保护、保佐与辅助三个层级的措施,这可能为适当的选择。
关键词:监护制度;立法体系;立法问题;比较研究;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2.0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明确要求编纂民法典。监护制度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要求的提高,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日渐显现。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与成年障碍者的利益,有必要补充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并将其纳入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之中。
我们认为,构建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监护制度的外部体系,即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立法体系,其在民法典的结构中应居于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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