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中行为定量分析的理论重构
2017-07-05陈伟熊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陈伟 熊波
摘要:
囿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罪数形态中行为量化过程时,将自然意义上客观存在的行为与法律实质评价上的行为相混淆,进而导致罪数行为定量分析上的逻辑悖论。对于罪数论中行为的量化评价态度应当体现刑法立法技术的价值取向,不仅体现在罪数论行为理论体系的复杂性要求行为定量精确化过程的实现,还应当将行为用语立法模态化问题的解决视为犯罪行为定量精确化的基本前提。罪数中行为用语的规范技术应体现主观罪过下客观行为的价值评判,以此作为刑法规制下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罪数形态;一行为;行为定量;行为用语
中图分类号:
DF61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2.06
一、问题之引出
针对罪数形态中的想象竞合犯,我国现在通说观点认为是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侵犯了数个客体,从而触犯数个罪名的修正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了防止对一个犯罪行为造成的数个侵犯客体的犯罪结果进行两次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评价,进而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而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一行为、数罪名、定一罪、择一重处断[1]。按照这种理解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操作,针对一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在客观要件认定上,行为人甲有一个枪击行为,结果造成了一死一伤;在侵犯的客体要件评价上,行为人甲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暴力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主观要件认定上,行为人甲直接针对被害人乙的生命剥夺持有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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