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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制裁体系的碎片化缺陷及其修复

2017-07-05李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摘要:

单位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对其规制的制裁正义也尤为重要。我国法律格局经历了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形成了对单位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三部门的制裁体系。然而,这种部门化制裁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制裁外溢与法律属性的矛盾、严厉性与法律效果的失衡、制裁竞合与法律适用的混乱、认定标准与法律救济的失当等碎片化问题。从顺应公法与私法分立下融合的趋势出发,妥当把握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限度,我国单位主体制裁碎片化修复的具体路径可以从建构一体化的单位主体制裁体系、明确单位主体制裁在不同程序中的竞合适用、提升单位主体制裁的认定标准、促进单位主体制裁与非制裁性法律责任的联动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单位主体制裁;碎片化;制裁外溢;制裁竞合;制裁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

DF6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2.04

单位作为一个拟人化的独立个体,在当下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对其行为的管理的科学性也就愈加凸显,其中对其制裁的一面更需要慎重。尤其在党和国家积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活跃在市场经济领域的单位不仅会越来越多,而且其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其行为也无时无刻不处在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之下。当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基本建成,各部门法亦日臻完善,形成了各自的理念、逻辑和规范,同时我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格局已被打破,公法与私法相对分立的趋势基本被推向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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