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
2017-06-28刘保玉魏振华
法学论坛 2017年3期
刘保玉 魏振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
【学术视点】
“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
刘保玉 魏振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
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知假买假;消费者;欺诈;惩罚性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等,进而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理论与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且难以定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规定》)出台,第3条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其仍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参见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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