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事权的法理构筑
——从相对集中处罚权到大城管立法
2017-06-28刘福元
法学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管理
刘福元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城管事权的法理构筑
——从相对集中处罚权到大城管立法
刘福元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在当前城管执法面临的诸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是“事权”问题,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中,城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执法事项上的权限归属。尽管始于2000年前后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多头执法、多头处罚等问题,但又引发了种种新的问题;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城管作为一个单一的执法部门,能够掌管无限多样的执法事项显然不存在充分的法理正当性。而晚近部分地方开展的“大城管立法”,则通过“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对象下的事权明晰”这两个核心机制,为城管事权困境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制度方案或者可供试错的借鉴。
城管;事权;相对集中处罚权;大城管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深,以特定部门为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仅日益凸显出其在维护城市秩序、人居环境以及制止和惩罚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重要功用,更重要的是,其在执法主体、法定权限、处罚程序、强制手段以及结果反馈等一系列方面所显现出的种种问题,一次又一次地将城管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了政府与公民矛盾最为集中的焦点之一,以至于“影响到党和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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