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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区市立法权限之“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界定

2017-06-28李小萍

法学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李小萍

(南昌大学 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 330031)

对设区市立法权限之“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界定

李小萍

(南昌大学 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 330031)

“城乡建设与管理”是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的一项立法权。由于该词含义极具概括性,无论在《立法法》修订过程中还是修订之后,有关设区市的立法权的范围争论主要体现在“城乡建设与管理”中。为此,文章梳理了现行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该词的内涵,并考察了七个较大市至2014年的立法状况,本文认为应在充分尊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原则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应做广义的理解,具体来说包括:城乡规划、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包括城乡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管理三个方面的市政管理。

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权限

2015年修订《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条列举式地框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但“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立法法》的这一修订能不能在实践中发挥实效,需要我们明确其内涵和外延,避免各地因需要任意增加这些词语的内容,出现纷繁各异的立法内容。本文拟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立法背景、学理解释、以及立法法修改之前较大市相关立法的内容等方面,来考察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权的范围。

一、《立法法》修订过程中“城乡建设与管理”内涵的变化

从词义上看,“城乡建设与管理”至少存在两种理解:“城乡建设与城乡管理”、“城乡建设与城乡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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