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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的司法适用

2017-06-26曹聪

报刊荟萃·上半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完善必要性

摘 要:利益衡量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决疑难案件中常用的一种判断标准,通过对个案中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与利益要求进行比对与权衡,形成对该案的价值判断,进而有效地解决该案。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漏洞,但由于其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利益衡量;必要性;适用;完善

一、利益衡量的概述

关于利益衡量的含义,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判断。有的认为: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虽然解释不同,但都普遍认为:利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或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权利或利益作出权衡与取舍。

根据利益衡量的含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结论的先决性与合法性的统一。利益衡量方法,实际上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根据,法院最终的判决依据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的初步结论。因此,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获得的是初步的价值判断,其后法律依据的适用是为了使裁判结论更趋于合理性。同时,利益衡量结论的先决性并不影响它的合法性。因为利益衡量必须忠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不能违背立法者的客观立法目的,这也有效的保证了利益衡量方法下作出的结论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统一。利益衡量的目的是为了寻找正当合法性的结论,因此,要使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完美对接,合理的解决案件纠纷,不仅要关注利益配置中的实质正义,而且还要关注论证过程和结果在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最终实现结论的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统一。三是主观创造性和客观制约性的统一。利益衡量适用的前提是利益关系复杂,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法官无法从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直接推导出裁判结论,需要法官运用创新思维和自由裁量权,对法律做出创造性的解释和选择。同时,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作出价值判断时,还受自身法律素养及一定的社会风俗、社情民意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利益衡量下作出的价值判断是法官主观创造性和客观制约性统一的结果。

二、司法适用中利益衡量的困境

利益衡量方法由于缺乏一套明确统一的标准,完全是法官的一种内心主观活动,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价值标准做出的利益主体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客观存在,往往使法官在裁判中难以平衡取舍。因而,它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当往往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性,通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的多元化使利益衡量常陷入矛盾的困境

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出现许多新的领域,与此同时新的利益也随之而来,而利益的多元化使法官在矛盾冲突中难以寻求平衡,此时法官便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寻找解决的方法,若未能寻找到一条保护各方利益的方法时,其必将遭到利益受到牺牲主体的否定性评价。

(二)利益衡量缺乏可操作性

利益衡量方法虽然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仍缺乏一套完备的操作方法,我国法律并没有为其提供一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操作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凭借个人的知识、价值判断进行衡量,其必将导致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三)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的依赖性很强

我国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方面有利于法治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使得下级法院对最高法院产生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出现疑难案件便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敢随意进行利益衡量。

(四)法官素质不均衡

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因此法官素质的高低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法官素质的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

三、完善利益衡量的对策

(一)设定法律依据

必须结合法律条文进行利益衡量,是限制利益衡量滥用的重点。这一要求既可以起到为实质判断赋予形式理由的作用,又同时限制了法官任意性的裁量,防止恣意判断的发生。当然无论何时,进行利益衡量都不能违背法律的原则及目的,利益衡量过程中若不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容易导致背离法律的目的,缺乏可接受性。

(二)利益衡量过程公开化

利益衡量应该建立起一种明示的公开制度,要求法官在适用中展现利益衡量的具体过程,对于实质判断的详细理由和对参考因素的权衡予以说明,另外在判决文书中还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对理论构成进行论述,展现法律推理的严密过程,同时将判决书予以公开化。这种将判决书置于司法和社会的普遍监督之下的方式,有利于限制司法人员权利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制约利益衡量的過程,使判决更加公平、合理。

(三)提升法官素质

法官作为案件裁判的主体,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官的理论素养培训,强化法官对于理论的重视和正确理解,通过实际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理论运用与实际的技巧,进一步提高司法的技能。另一方面,强化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因为法官的价值判断往往与其自身的法学功底,实践经验,个人阅历等因素相关,但这些可以随着法官阅历的增加而积累,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问题是必须从初始就要重视并一直加以强调的,这样才能在总体上提升法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2]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载《现代法学》,2011(8).

[3]杨素云:《利益衡量:理论、标准和方法》,载《学海》,2011(5).

[4]张光宏:《利益衡量中的司法公正》,载《问题探讨》,2009(1).

[5]沈仲衡:《论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载《河北法学》,2010(10).

[6]焦宝乾:《“衡量的难题——对几种利益衡量标准的探讨”》,《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简介:

曹聪(1990—),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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