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泰君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17-06-22顾晗
时代金融 2017年15期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犯罪,实践中该罪的司法适用已成为今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选取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从四要件角度分析该罪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 扰乱金融秩序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起,被告人徐杨进伙同袁敏等人,先后以简称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以及上海方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名义,通过委托理财、国债投资、保证金存款等的名义,采取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以高达8%-10.5%不等的年固定回报收益率,对外进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其中徐杨进主要负责联系存款单位、确定存款规模、利率,而袁敏则主要负责具体办理吸入资金、还本付息资金、拆借资金的调配、划拨工作等。至2005年6月,先后非法吸收了上海明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诚物业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及季红兵、许蕊等106名个人的资金,金额共计42.7亿余元人民币,至案发,造成5.18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未偿还。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除直接被用于还本付息外,陆续被徐杨进、袁敏用于拆借给杨本坤、陈亮等个人及方洋公司、上海华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用于炒股、收购公司股权和投资房产项目等。
二、案例分析
《刑法》第176條规定,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重的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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