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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行使问题研究

2017-06-22张鸿刘晓山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
关键词:侦查权民用航空犯罪行为

张鸿 刘晓山

摘 要 随着风险社会时代的到来,民用航空领域的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国际性、突发性、科技性等特征,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的行使面临不小的挑战。本文从任意性侦查权与强制性侦查权两方面,分析民用航空领域侦查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侦查情报信息收集与国内、国际侦查合作的具体方式,来完善侦查权的配置,从而促进民用航空运输业更加安全与稳定。

关键词 警察权 侦查权 民用航空 犯罪行为 行使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刑事应对机制研究”(16JHQ0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鸿,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刘晓山,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暨法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刑法、法哲学、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02

一、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行使的一般问题

(一)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的概念与内容

何为侦查权?国内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形成共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广义说”,即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预防、制止、惩治犯罪活动,运用一切侦查手段进行侦查活动的权力,既包括立案前的初步侦查活动,也包括立案后的法定侦查活动。第二种,“狭义说”, 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即仅指立案后的侦查活动。民用航空运输业是一个具有高危险性、易破坏性、高技术性特点的行业,对其进行安全保护工作时,不仅要预防、遏制已经发生或者采取行动的犯罪活动,还要对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可能危及到民航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惩治。因此,对违反犯罪活动或疑似犯罪活动的初查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综上所述,本文所讲的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支持“广义说”,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的行使问题不仅包括立案后的一系列侦查活动,即强制性侦查权的行使问题;还包括立案前的侦查活动,即任意性侦查权的行使问题。

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强制性侦查权是指在立案后,民航公安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规定,为了预防、发现、制止、惩治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涉及限制或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等强制性手段的权力。其区别于任意性侦查权的主要特征是权力的行使发生在立案后,且不以相对人同意为前提,具有强制性。所谓任意性侦查是针对强制性侦查而言的,“任意性侦查”一词来源自日本,并在刑诉法条文中有所规定。 我国虽然尚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任意性侦查权,但是属于其具体体现适用的侦查情报信息收集、诱惑侦查等侦查手段都有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结合民航运输业自身特点,本文认为,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任意性侦查权是指在立案前,民航安保人员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不对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民航安全的嫌疑人的生活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或者采取当事人自愿配合的侦查行为的权力。

(二)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的行使目标及其特征

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的行使目标包括民用航空领域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警察权具有复合性,包括治安权与侦查权,又根据违法犯罪程度的大小可得出,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治安权的行使目标是违法犯罪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而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的行使目标则是违法犯罪程度较重的犯罪行为。民用航空领域的犯罪行为包括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危害机场公共安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与民用航空领域的普通犯罪(如机上盗窃罪、民用航空领域中毒品犯罪等)。由于民航运输业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民用航空领域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于普通犯罪行为的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国际性。美国“9.11”事件后,恐怖主义犯罪,特别是发生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的恐怖主义犯罪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严峻考验,任何国家都难以置身事外,此类犯罪多具有跨国性、跨区域性特点,所以,推动国际合作对防范、打击民用航空领域犯罪活动迫在眉睫。当民用航空领域中发生涉及国与国之间需要协调配合才能侦破犯罪时,国际、区域警察机构的刑事司法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具体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行为等。第二,突发性。民用航空领域的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有时是临起犯意,未经过充分准备。例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临时起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编造或故意传播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业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恐慌,超出了社会对其行为的容忍限度。不过,大多数民用航空领域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特殊犯罪都是程度較严重,犯罪嫌疑人经过较长时间预谋突发作案。例如,震惊中外的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当中恐怖分子实施恐怖袭击行为是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并经过周密的部署,这些准备活动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不论是前者临时起意,还是后者的长期蓄意,民航航空领域的犯罪行为都具有突发性,这是其鲜明的特征。第三,科技性。民用航空运输业有技术密集、人员密集、风险密集的特点,预防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具有专业性知识与技术性手段,民航公安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与侦查情报信息系统来应对民航领域的犯罪行为。这种具有高度保密性与技术性的侦查手段,主要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包括电子监听、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等具体措施。

二、民用航空领域中侦查情报信息收集的适用

民用航空领域中任意性侦查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侦查情报信息的收集上。所谓侦查情报信息是指侦查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获取的,供侦查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所使用的,包含一定犯罪信息或与之相关的社会信息。侦查情报的主要职能是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 侦查情报信息收集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任意性侦查权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使运用。在民用航空领域中,侦查情报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的刑事侦查工作,又是一种重要的任意性侦查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时效性。侦查情报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情报的出现、情报信息量的增加、情报需求的变化,此时,那些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侦查情报信息就会逐渐失去其使用价值。特别是在民用航空领域中一份侦查情报信息,如果会因为侦查人员未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极大可能就让行为人接触到民用机场、使用中的航空器,甚至完成作案,危害到民航安全与秩序。 第二,秘密性。一方面,不法分子为达到转移侦查视线的目的,总是在秘密状态下或力求在秘密状态下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特别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爆炸、劫机犯罪中;另一方面,侦查情报信息是民航公安机关内部的主要机密,一旦公开,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侦查情报信息大多由特定人员采取特定方法进行收集,包括监听监控、刑事特情、跟踪守候等方式。第三,技术性。在民航安保工作中,由于民航业自身的高科技性、高危险性,侦查情报信息工作还涉及许多新兴的边缘科学和现代科学技术。侦查情报收集工作会运用到文字、图像、声像、痕迹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技术侦查手段等,才能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侦查情报信息系统。

侦查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是民用航空领域中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侦查破案的全过程,是侦查破案的基础和前提,打击、预防和控制危及民航安全的犯罪离不开侦查情报信息的收集。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活动轨迹侦查

在2004年,英国警方与军情部门协作实施的英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反恐“裂缝行动”的成功离不开侦查情报信息的收集。此次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实施前的几个月,巴基斯坦的三军情报局在审判数名“基地”嫌犯的时候得知,伦敦的一个“睡眠小组”,正在秘密策划一个“惊天动地,规模或超9.11”的袭击阴谋。巴基斯坦的三军情报局立即将此情报火速通报给英国军情六处。这就是利用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在时间、空间上内在联系的情报线索进行提前预防,进而阻止民航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的具体应用方式上,又分为身份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分析和身份不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侦查两种。 身份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侦查,主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性别、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综合分析,并利用这些身份信息搜索相关犯罪情报资源,从中发现相关信息记录,再从相关信息记录进一步分析其到过的地点、可能的落脚点、关心人等方面的信息,为缉捕或调控该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与依据。身份不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侦查,则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侦破中,基于对犯罪嫌疑人时空位置特征的分析,通过对一定范围内相关人员的行动轨迹分析,从中发现符合时空位置特征的分析,通过对一定范围内相关人员的行动轨迹分析,从中发现符合时空位置特征的犯罪嫌疑人。

(二)情报碰撞侦查

在巴基斯坦三军情报局的全力帮助下,一名军情五处的巴基斯坦裔特工成功地打入了伦敦恐怖小组的外围。根据他提供的情报,军情五处和反恐怖便衣警察最终锁定了这个恐怖小组的“炸弹组装间”——伦敦西区波士顿路的一家废弃工厂,对那里进出的人员实施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监视,并且开始窃听他们的家庭电话和手机。经过审慎评判,军情五处、军情六处,特别行动科和伦敦警方最终决定,于3月30日采取统一行动,收网打击所有的恐怖嫌犯。在当今信息全球化的时代中,即使犯罪嫌疑人极力隐瞒自己的身份,也必然会在社会中活动留下活动痕迹。因此,根据犯罪行为预备、发生时的地点、时间、工具、环境等诸多因素,调集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有关场所、社区、行业、人员等有关的通信情况、住宿情况、交往情况、出行情况、交通情况、汇款情况等,并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多点碰撞,就可以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新的切入点,甚至可以有效地将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当中”。

三、民用航空领域中侦查合作的适用

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中侦查权行使的目的是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民用航空领域犯罪行为的国际性、跨地域性特征致使民用航空领域侦查部门、人员需要进行合作才能行之有效地预防、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侦查合作是民用航空领域中强制性侦查权行使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范围来讲,民用航空领域中侦查合作可以分为国内侦查协作和国际侦查合作两部分。

(一)民用航空领域中国内侦查协作的适用

根据民用航空领域自身跨区域性、高风险性、易破坏性等特点,民用航空领域中国内侦查协作是指民用航空领域内部不同警务部门、不同警种之间,或者民用航空领域警务部门、人员与地方公安机关、人员之间为了打击犯罪、提高侦查效能,在案件偵破过程中,互通情报、互相支援、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的一种强制性侦查权行使的具体措施。民用航空领域中国内侦查协作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民航系统内部不同警务部门、警种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简称国内民航内部侦查协作;第二层次是民航公安系统和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简称国内区域性侦查协作。

1.我国民航内部侦查协作

在我国民用航空领域中,拥有行使侦查权的主体资格的是民航公安人员,具体包括民航主管部门公安人员、机场公安人员、空中警察。其中,大多数机场公安机关是由“两所三队”组成,“两所”指航站楼派出所、机场派出所;“三队”指刑警队、交警队与特警队。我国民航内部侦查协作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例如,发生在2012年的“6.29新疆和田劫机事件”,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上,6名歹徒以伪装的拐杖登机,妄想通过暴力劫持飞机以达到非法目的,机组成员在乘客的协助下制服歹徒,成功返航,由特警队伍将歹徒移交给侦查部门,最后成功破案,惩治、打击了此起暴力恐怖劫机犯罪事件。此起暴力恐怖劫机案在未造成人员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就成功侦破,离不开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第二,不同警钟之间的协调合作。交警、治安警、巡警虽然没有直接行使侦查权的资格,但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时往往会直接或间接的为侦查案件收集了证据,发现了事实。

2.我国区域性侦查协作

在我国,针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行为的区域性侦查协作,是指民航公安系统与地方公安系统之间的办案协作。由于民航领域的部分犯罪行为具有预谋事件长,案件突发的特点,所以,犯罪行为的前期准备过程可能并不在民航公安的管辖范围内,会涉及到当地甚至异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区域。或者,案件的准备过程、实施过程虽未脱离民航公安的管辖范围,但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逃脱到民航公安的管辖范围之外。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民航公安机关都需要与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协作。侦查协作作为一项强制性侦查权的具体行使措施,在民用航空领域中主要包括:第一,联合侦查。所谓联合侦查是指民航公安系统侦查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行为时,由于其犯罪行为是经过长期的准备,证据的收集、情报的交流都涉及到了民航公安管辖范围外的区域,需要地方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第二,侦查情报信息交流。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发展,当前,民航与地方的侦查情报信息交流多以网络为载体,通过“网上追逃”、“网上串并案”、“网上控赃”等方式交流案情、已有的证据,达到协作侦破案件的目的。

(二)民用航空领域中国际侦查合作的适用

民用航空领域中国际侦查合作是指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某些社会承认的地区之间的侦查机关,为了预防、惩治危害民航安全与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民用航空安保公约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提供帮助,协调配合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侦查行为,以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ICPO)为典型代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目前有188个成员国,其规模仅次于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193个成员国),是以协调各国预防、打击国际犯罪为目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针对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件、毒品、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等,当然也打击同属国际犯罪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部分犯罪。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方式多种多样,有直接合作,即提出请求和提供协作的国家就某一犯罪问题直接联系并采取行动,重大案件需要向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出备案,在相互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间,一般都是直接合作;相对应的是间接合作,即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者双方国家关系一般的情况下,就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协调或另辟蹊径。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传递交换侦查情报信息。国际刑警组织拥有先进的情报信息系统和庞大的侦查情报信息处理系统,为各成员国提供通信网络和信息查询服务。各成员国把严重危及民航安全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及犯罪的材料傳送到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总秘书处再对它们进行分析处理,找出相关联的犯罪信息,提供给有关国家中心局,以便预防和打击危及民航安全与秩序的犯罪。第二,发布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通缉令)、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等,特别是红色通报用于逮捕并引渡罪犯,是民航领域用的较多的一种。第三,协查犯罪事实。这也是国际刑警组织警务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只针对刑事案件,且协查对象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在他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除了国际刑警组织外,国际侦查合作还有国与国之间的侦查合作,在民用航空领域中最常见的是引渡罪犯。引渡制度是一种法定诉讼制度,常把“引渡”与“诉讼”结合起来,我国民用航空领域能够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在与国际刑警组织进行侦查合作时,工作范围主要在诉讼之前的“引渡”工作。在惩治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时,引渡制度是循序渐进的,首先在民航安保公约中的《海牙公约》(1970年)里明文规定了劫持航空犯罪,虽然对于带有政治因素的劫持航空犯罪是否可以不被当作政治犯,而被引渡采取了消极态度。但是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作为补充。第二年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犯罪的引渡制度同《海牙公约》中关于劫持航空犯罪的规定等同。

综上所述,不论是国内侦查协作还是国际侦查合作,都是通过行使强制性侦查权来提高侦破危害民用航空领域刑事案件的几率,提高侦查效能,节约侦查成本,更好地保障民航安全与秩序,体现了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注释:

宋英辉. 日本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祁虹. 侦查情报的分析与应用研究.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

陈志军、张晶、靳新.犯罪情报信息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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