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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存废的若干思考

2017-06-22王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
关键词:评议改革

摘 要 死刑存废之争激烈而又持久。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死刑制度慢慢地走向消亡是大势所趋。然而,如果要在中国彻底废除死刑,就必须密切联系中国国情、社情、民情。本文以死刑限制论的立场,从死刑的起源演变角度出发,阐述死刑的存废之争,通过对死刑制度在中国何去何从问题的思考,试图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死刑存废 死刑限制论 改革 评议

作者简介:王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55

死刑的演进历程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气脉相通。可以说,人类自从进化到具有生命意识的那天开始,就同时被赋予了结束他人生命的冲动。几个世纪以前,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利亚首次提出死刑制度存在正当性的疑问后,他就启发着我们不断地思考。然而,在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死刑存废的问题依旧常议常新。

一、死刑的概述

(一)死刑制度的起源

死刑,又称作极刑,顾名思义,即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一种最为残酷的刑罚,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存在人类祭祀文明的史前时代。当人类由氏族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建立了国家机器,制定了法律规范,社会纷争就开始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制定和颁布了刑事法律,把那些侵犯其统治集团利益的反抗行为认定为犯罪并给予惩罚,甚至剥夺反抗者的生命,死刑便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方法而被广泛的使用和延续下来。从成文法的发展历史来分析,《汉谟拉比法典》中记载着目前已知最早的成文化的死刑制度。这部法典中有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规定。马克思、恩格斯曾对此现象进行过经典的评述,他们认为,今日的死刑制度仍是在延续着同态复仇的古老传统,我们今天只不过展现出的是一种较为文明的形式。

(二)死刑制度的演变及现状

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文主义思潮影响的进一步扩大,罪刑法定、罪刑等价、刑罚人道等刑法基本理念、原则的孕育成熟,使得死刑制度慢慢向本质研究的方向转化。二战之后,随着国际人权主义、人道主义和国际特赦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死刑制度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等越来越多的国际和区际法律文件所认可,限制与废除死刑制度的运动在各国也蓬勃的开展起来。直至今日,有超过2/3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废除了死刑。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死刑最终会拖着它历史沉重的脚步走出人类的文明王国。

(三)在我国目前的刑罚制度体系中,死刑条款的数目仍然相对较多

但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死刑,一直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废止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该修正案又规定了75 岁以上犯罪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除非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明确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可见,中国在推动国际人权主义的发展、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深入探索死刑制度的改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二、死刑存废之争

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死刑的实施在震慑罪犯、实现公正、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我们作为一个人最为宝贵的权利——生命权,所以,按照西方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和宗教道德观念的说法,人生而平等,没有谁能夺走我们的生命。同时,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死刑制度残酷野蛮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已执行的错判死刑案件具有不可挽回性、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具有普适性、死刑制度的实施有时会产生阻碍社会的发展甚至会产生导民为恶的副作用等特点。

(一)中国学者关于死刑存废的不同主张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中国刑法学研究领域有关死刑制度的研究中,分化并形成了“死刑限制论”、“死刑慎用论”、“死刑扩张论”三派学说。 但可以肯定的是,三派学者的学术观点和思想主张均以中国现阶段应存置死刑为前提,并着重關注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经过死刑“主限论”与“主扩论”的论争,“死刑限制论”已经被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的接受和认同。目前,刑法学术领域存在并不断发展着三种主要的观点:一是“限制死刑并在远期废除死刑”,获得多数学者的支持;二是“死刑立即废止论”,这种观点仅被中国少数学者接受和认同;三是 “死刑有限存在论”,其核心主张是在承认死刑制度正当性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时期内保留特定犯罪的死刑。

(二)中国目前对于死刑问题的主流观点

时至今日,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基于当前的国内形势和各方面的因素,尚不存在立即全面废止死刑的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死刑限制理论”。因此,在坚持“少杀、慎刑”和“宽严相济”的基础上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死刑的执行,必将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中国废止死刑需要坚持稳中求进,既要有条理,更要讲方法。

三、死刑存废在中国何去何从

我国重刑主义历史传统悠久,再加上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发展水平还不是很发达的基本国情,废除死刑的诸多条件尚不成熟,况且现有的民意基础也不足以支持死刑的废除。所以说,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死刑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死刑制度在中国废除尚需时日。

(一)死刑制度废除的初步构想

在中国,有些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提出了“三步走战略方案”:第一步,先对非暴力型死刑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废除;第二步,适时废止非致命性暴力型死刑犯罪的法律条文;第三步,当物质物文化水平高度发达、全民道德素质有了全面提升,开始由事实上废止死刑向法律上废止死刑过渡。这个“三步走战略方案”为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描绘了一个美好的蓝图。然而,要在中国全面废止死刑,还要依赖于物质文化的高度发展、立法态度上的巨大的转变、广大民众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强烈报应观念的弱化以及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共同努力。

(二)死刑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目前在适用死刑制度上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首先,法律上有关死刑限制性适用条款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严格的执行。

其次,法官的经验理性差异、地域性司法差异等各种因素影响着死刑的判决,并且死刑的执行标准不够统一。

再次,死刑缓期执行、减刑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最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判决的做出有时会受到民众畸形舆论的导向和社会媒体不公正报道的影响。

四、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并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罪名

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防止死刑的滥用;坚持审慎适用死刑的态度,“少杀、慎杀”,努力做到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死刑犯罪的发生;要坚决避免对死刑的“迷信”,并要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阶段和物质文化发展水平,逐步实施废除死刑的“三步走战略方案”,进一步消减死刑罪名;通过提高立法技术,科学合理地设计死刑条款,大力推进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二)改革刑罚方法并调整刑罚结构

建议逐步设立终身监禁刑,取代“死缓”制度,克服死刑与死缓之间司法适用落差过大的弊病,使终身监禁刑成为取代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不应当轻易减刑,确有重大立功等特殊原因需要被减刑或者假释的,最低执行刑期也应当被实际关押25年,与此相适应,要合理地提升有期徒刑刑期执行的上限;要重视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对于犯罪情形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经济制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犯罪惩治和预防效果。

(三)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并统一适用标准

首先,建议改革死刑复核机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若干死刑复核区,并派遣巡回复核小组复核辖区内的死刑案件;建议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专门负责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死刑复核审判组织,并专职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

其次,审判程序需进一步改革。调整、改革死刑复核审判组织机构,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建议设立与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审判委员会并列的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體审判委员会中设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审查组;改进审案模式,将书面审理转变为有条件的直接开庭审理,并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建立一套完整的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证明制度,排除合理怀疑。

最后,完善死刑保障制度,统一适用标准。为防止死刑复核案件久拖不决,要提高死刑复核效率;同时要完善对被宣告死刑被告人的刑事辩护和申诉权的保障机制。

(四)加强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并推动执行程序人道化

检察院要从法律监督作用的角度出发,严格监督死刑审理、复核、减刑以及死刑执行等程序,对于违反程序和法律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切实加强法律制约作用。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动死刑执行程序的人道化,要逐步推广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必须彻底禁止杀人示众的不文明做法;做好死刑执行前通知被执行人家属、律师的工作,如果死刑犯临刑前提出与家人见最后一面,应当准许;在执行死刑时,如遇到罪犯临场喊冤、发现判决可能有误或者罪犯表示要交代重大问题或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审查,在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还应当特别谨慎地对待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

注释:

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198.

崔敏.死刑考论——历史、现实、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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