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
2017-06-22许波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6期
许波
近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由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标准化时代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会,近距离聆听了产业界、学术界、司法界专家围绕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展开的思想激辩,深受启发。尽管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近些年知识产权界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但在研讨过程中笔者发现,针对有关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FRAND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就是其中之一。
一、FRAND许可声明的由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日益紧密,尤其是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在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后,实施技术标准时必然会实施的专利就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必然会实施的专利中的某项权利要求则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这种“必要性”表现在相关标准实施者难以选择其他可替代技术方案,从而引发对SEP权利人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不许可或进行不合理、歧视性许可的担忧(通常又称之为“专利劫持”),损及标准实施者利益。
为平衡SEP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通信领域大多数国际标准组织的许可政策都要求专利权人提交自愿性声明,选择或者接受标准组织规定的特定许可条件,并将此作为相关专利技术纳入标准的前提。上述许可政策中,通常会要求SEP权利人就其专利,不可撤销地承诺未来将向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许可,此即为FRAND许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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