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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速:如何监管?

2017-06-21匡小平,张明,杨燕英

财政监督 2017年12期
关键词:所有制混合国有企业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速:如何监管?

话题嘉宾匡小平:二级教授,财政学学科点博士生导师,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合作导师,长期从事应用经济学(公共经济与政策、财税理论与政策)领域的教学与研究,担任全国高校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张明: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咨询员,主要从事财政、政府预算和项目预算教学研究杨燕英: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财税理论与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张洪辉: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理财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个人研究领域为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

主持人

王光俊:《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2014年7月,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启动了“四项改革”试点,其中之一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包括6个方面的探索:一是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效制衡、平等保护的治理结构;二是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三是探索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五是探索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有效监管机制;六是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了目标和推进原则。紧接着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对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组织实施等作出了全面部署。2016年8月,国资委联合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为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设计和完善政策体系。

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逐步进入落实阶段。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严鹏程通报说,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共同落实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任务,2016年以来,已开展两批试点。目前,第一批9家试点的方案已基本批复,正在指导试点企业有序实施,有望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突破;第二批10家试点企业名单已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第三批试点的遴选工作已经着手启动。近期,湖南、深圳、天津等多个省区相继公布2017年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特别是,包括上海、天津、福建、安徽等近20个省份明确提出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进一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地实施。

2017年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突破口进一步扩大,中央定调要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7个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国资委提出了推进“混改”的三个维度目标:数量上要扩大,层级上要提升,拓展上要更有深度;同时,要求“混改”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也要保证改革各参与主体能够得到期望的符合市场要求的回报。“混改”的内涵是什么?我国为什么要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推进过程中有何难点?如何确保“混改”全过程各个方面监管到位?本期监督沙龙聚焦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监管,围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

密集落地+扩围:“混改”提速

主持人:如背景材料所述,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中央部委不断设计和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体系,并逐步推进试点、落地实施。“混改”的内涵是什么?我国为什么要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请谈谈您的看法。

匡小平:“混合所有制”于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被首次提上日程,是继十五大之后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创新。就此而言,它并不是一个全新事物,只是在不同时期赋予了它新的改革措施和特点。就“混合所有制”的内涵来说,人们普遍认为它主要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是指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种制度相互并存的局面;在微观层面则是指企业产权结构或者资本构成中除公有资本外,还包括非公有资本(即私有资本和外资资本等)。“混改”就是要把原来单纯的属于国有、私有、外资资本的形式通过联合新建、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股份资产转让等方式进行组合,让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融合,形成新的各种类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我国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首先,我国曾一度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资本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和分配。虽然在特定时期这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企业效率低下等问题不断暴露,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种体制所带来的弊端,改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成为基本选项。其次,“混改”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因过度垄断而造成的竞争力下降、抑制创新、缺乏效率和公平等现象的发生。实施“混改”,将非公有资本引入参与国有资本,不仅有利于解决国有资本僵化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国有资本扩展功能,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能力,从而实现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创新创业,也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最后,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混改”有利于造就市场的微观主体,对于开放发展各类市场、激活市场活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混改”可使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各种资本的相互融合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不断增加适应力、控制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繁荣。

张明:根据国务院规定,“混改”内涵:一是“混改”基本原则,即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二是“混改”具体措施包括:分类分层推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建立健全企业治理机制、建立依法合规操作规则、营造“混改”良好环境等。

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我国积极开展“混改”原因:一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要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实行“混改”,如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制衡、平等保护的治理结构;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二是多年来一批国企通过改制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国企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正在积极探索“混改”。三是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通过深化国企“混改”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如探索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等;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其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四是促进国企转换经营机制,如探索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有效监管机制;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等;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因此,“混改”被设计为2017年三项牵引国企国资改革措施的第一项和重要突破口。

杨燕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原来国有独资的企业改造成股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并借此构建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活力。现实中,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一直存在各种认识问题,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如何继续保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以及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运营绩效,是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当前,虽然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大幕已经拉开,发展以“混合所有制”为重要标志的国资国企改革大方向已经确定,但改革的各种细节和具体操作问题仍在努力尝试和探索之中。

张洪辉: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就是积极引入私有性质的股东,改变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局面,促进国有企业运营更加市场化、规范化,实现真正意义的现代公司治理。引入私有性质的股权,形成有效制衡、平等保护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国有股东利用“一股独大”掌控董事会,这有助于规范公司市场化运营,提高公司效率。混改后,国有公司的高管任命采取董事会任命这一市场化的手段,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运营企业,会极大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人事任命的干预,避免国企的政府机关化。

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第一,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是常态,混改能够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中国石油和艾克森美孚公司总销售收入差不多,但中国石油员工是艾克森美孚7倍左右,也即艾克森美孚人均销售收入是中国石油的7倍,其人均利润差距也很大。从中国石油和艾克森美孚的对比管中窥豹,我们可知现阶段国有公司效率有巨大的提高空间。

第二,现阶段国有企业建立了形式上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仍然存在,实质上国企运作接近政府机关运作,这种政企不分的局面亟需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导致国有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现象屡见不鲜。实际上,这种利用占多数股份掌控董事会,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让人害怕。“混改”的目的,就是通过引入私有性质股东建立实质上的治理机制,通过股权制衡等各种手段平衡国有股东、私有股东的利益,避免侵害中小股东事件的发生,达到双赢(Win-Win)的目的。

第三,我国国有企业高管是由政府任命的,人事权归政府导致了政企不分,国企高管的工作开展不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而是迎合政府的需要。“混改”能够实现职业经理人运营企业,高管聘用、任命采取市场化手段,让企业高管不再听命于政府,而是听命于全体股东,彻底解决政企不分问题。

主持人: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国有油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油气企业发展股权多元化和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正式拉开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混改序幕。而早前2016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7个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央部署重点在这7大领域推进“混改”释放了什么信号?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强调,国有企业“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也可以参股”,您对此作何解读?您认为需要对什么样的国有企业进行“混改”?

匡小平:电力、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石油等领域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的发展、经济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战略性作用。以前我国对这些自然垄断性的行业领域实行国家控股,国家直接经营管理和配置,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领域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例如在油气方面,中石化2014年推出油气销售板块资产,首次对油气领域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后,中石油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搭建了六个合作平台,通过民间资本的引入在油气行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次中央部署在这7大领域进行的“混改”,彰显出中央对于经济体制调整改革的决心。一是中央将强力推动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这7大领域一直以来是国有企业占据绝对比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从上游行业再到下游的进入配置以及价格的产生等都是国家对其进行直接的干预调控,因而,在这些行业竞争性弱,企业的发展缓慢,行政气氛浓厚,造成了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对这7大领域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利用特许经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等方式对其进行“混改”,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实施不同的政策措施,放开竞争,放松政府直接管控,实行市场供求调节下的阶梯式价格改革,将推动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央坚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经过多次的试点改革,我们认识到混合所有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远大的发展前景,符合经济运行发展规律,在这7大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项目有利于吸引非国有资本参与投资,从而推动这些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不仅是对经济体制的调整改革,也是我国主动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三是不遗余力地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在国有资本中引入非国有成分,例如外资资本、私营资本等,国有企业可以借机吸收学习民营、外资等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创新经营管理机制,从而解决国有企业机制不活的问题,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水平。

国有企业“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也可以参股”,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企“混改”不能一刀切。面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国有企业要制定不同政策,实施有差别的措施,做到分类、分层、循序渐进地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适宜国家控股的企业,比如那些关系国家发展战略、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公用事业以及公益类资产(如供水、供暖、食盐等)必须由国家控股,但是可以把非核心领域和配套环节向非国有资本公开,允许外资或者民营资本进入;对于竞争性产业(汽车、化工、电子、造船等)可以整体上采取产权开放和行业开放,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企业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创新创业,所以这类企业适宜混改,无论哪种所有制控股都可以接受。还有一些基础类资源和服务类资源(如金融、港口、电网、机场等),它们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对这类资产实施“混改”时,一是要放开市场准入,二是要在产权层面进行混改,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和效率。至于应对何种国企推进这样的改革,我们认为,其一是要对那些竞争性弱、效率低下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改革,比如电力、燃油、电信等行业,这些行业一直以来高度垄断,价格高,或者就是低价供给,通过“混改”来提高这些行业的竞争力,扩大其市场化定价机制,提高企业效率和企业发展的动力。其二是要对那些“僵尸”企业进行改革。这些企业不仅不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反而浪费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种补贴,对经济发展“拉后腿”。对此类国有企业实施企业破产制度,不仅可以节约国家财政资金,而且能够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体制。

张明:中央部署在上述领域重点推进“混改”,第一,表明中央推进“混改”的决心和基本范围。因为,以上领域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和关键领域。中央部署重点在这些领域推进“混改”,明确推行“混改”的范围。第二,具体措施按充分竞争、关系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和自然垄断行业或领域分类,采用灵活、有弹性和多样化的“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抑或参股”等方式。一是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国企“混改”;二是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保持国有控股同时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三是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的改革。

目前,国资委对进行“混改”的国企类别已有明确区分,基本依据是国企“混改”目的是利润最大化或企业资本增值最大化。对公交、环卫、城市道路等既需要财政补贴又不能实现资本增值的公益性国企,自来水、天然气、铁路运输等只能盈亏平衡或微利和难以实现资本增值的自然垄断性国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限制过度开采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开发类国企等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而不适合“混改”。而现实中很多公益性国企,或公益性和盈利性兼有,往往难以明确界定为某种比较纯粹的企业,至多只能界定为偏向某类企业。国资委表示这类企业很难进行“混改”。实际运作中,同时存在两种冲突甚至矛盾功能,既可以公益为名寻求政府支持;也可以竞争性为名寻找更多自主权,“两头吃、两头占”,甚至利益输送或腐败。因此,国企“混改”必须首先重组、剥离国企功能,使之成为单一化、纯粹的国企,这样单一的具有充分竞争性的国企才能进行“混改”。

在上述框架下,个人认为最需要“混改”的国企,显然是那些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垄断性国企,这些国企占尽竞争行业垄断先机,但效率低下。正如前两年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选人用人问题突出,团团伙伙,利用资产资源垄断权力违规谋利,家属子女靠山吃山等,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习俗甚至文化的转换改进,除进行所有制层面的“混改”外,很难找到其他有效措施。即便是实行“混改”,所有制是否能胜过盘根错节的人际利益关系及其深厚的文化痼疾也还有待实证。

杨燕英: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国有油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再加上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7个领域迈出“混改”的实质性步伐,可以看出决策层决心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向更高层次,将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提到了议事日程。而在此前提下国资委强调国企改革“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也可以参股”则是给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定了基本原则,也为稳妥推进而不盲目冒进保留了空间。事实上,在“混改”的具体操作还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下推动此项改革,保持谨慎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通常人们认为在竞争性的商业领域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甚至国企退出让位于其他市场主体都是比较恰当的,但对于影响国计民生和国家战略安全的重大和关键领域进行“混改”必须慎而又慎,要认真对这些领域的国企逐一进行甄别和分类,不能简单为了“混改”而“混改”。

张洪辉:“混改”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企均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私有性质的股东。“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也可以参股”表明,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对于能够引进私有股权的行业、企业,可以“宜混则混”;对于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命脉的企业,则不能“混”,“宜独则独”。国资委主任肖亚庆的表述,表明了“混改”要根据客观情况决定,不能“乱混”。

中央部署7大领域推进混改,这正是当前民营企业的“玻璃门”、“天花板”领域,是民营企业想进又不能进、不让进的行业。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民营企业已经进入了很多行业,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很多行业的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也得到提升,进而提高了我国的竞争力、经济发展水平。唯独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7个领域,我们姑且称其为垄断行业,是民营企业的“玻璃门”,民营企业进入无望,这7大领域是改革开放多年来改革攻坚最后的“堡垒”、“硬骨头”。中央在这7大领域推进混改,一方面反映出这些领域之前过于封闭,公司效率不高。比如石油领域,全国就3家,形成寡头垄断。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下,我国石油公司理论上应该获得大量超额利润,但实际情况却不是,相反每年国家还对石油公司提供大量财政补贴;这些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招致社会舆论的质疑。另一方面这7大领域改革表明了中央坚定不移的改革决心。把垄断行业作为混改的对象,无疑表明中央继续深化改革、解放生产力的决心。通过在这7大领域的混改,打破民营企业的“玻璃门”,打通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实现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公平竞争,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主持人:近期,上海、天津、福建、安徽等近20个省份明确提出要推进地方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多个省份陆续出台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落实意见或方案,设定改革时间表。您认为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何意义?目前我国通过哪些路径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展如何?

匡小平:所谓员工持股(ESOP)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欧洲、日本等国家,它是指企业为了留住、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让员工持有该企业的股份,以股票分红的方式来增加员工的收益和对企业的主人翁责任意识,它是一种特殊而有效的激励手段和方式。

我国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试行员工持股方式,经历了产生、发展、暂缓、停滞和再发展的历程。近些年来,员工持股方式又得以重启,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以来,我国不同省份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试行“混改”企业员工持股制。例如湖北提出了对于员工愿意持股也适合让员工持股的地方国有企业,应允许员工个人出资,或者以投资公司、股权信托等方式持股;上海、广州等地方也根据自身情况实施了不同股权激励方式。探索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混改”的步伐。在国有企业中引入非公有资本,实施高管、关键技术核心人员和经营管理者以持股的方式参与,在国企中有国有股、非国有股和员工持股“三足鼎立”的局面,能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实施员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市场化,从而更好地起到激励作用和责任意识,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具有现实意义。实施员工持股制,将高管等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跟股票挂钩,倘若他们将企业经营管理得好,未来企业股票可能升值,他们将会得到很高的来自所持股票的分红收入,反之,他们的收入不但不会增加,还可能会因为股票的暴跌而产生亏损,甚至破产,这旨在激励经理人员的长期化行为,其激励作用非常大,但同时伴有一定的风险。设置员工持股制可以促进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行为的长期化和规范化。三是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推行企业员工持股制,将员工利益和企业命运牢牢绑在一起,有利于增强员工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参与,从而使企业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实施员工持股制,投资主体各方相互制衡,利益共享,共担风险,降低企业市场风险,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机制和源泉。

党的十四大阐述了市场经济下以股份制为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十六大提出了除少数由国家独自经营的企业之外,其他国有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制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断,这一历程标志着我党对所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化,也说明国企“混改”逐渐迈出实质性步伐。国企改革的主要措施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其一是对国企进行分类分层改革,即按照国有企业不同类别和不同层级,制定实施不同政策,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二是各类资本相互参与,就是要按照相互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种方式是将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引入国有企业,从而进行国企的混改;另一种方式是国有企业参与进入非国有制企业,从而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除以上两种方式之外,在国企不断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一大批国有企业还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民营化等方式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至今为止,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覆盖率已经高达78%,2014年年末,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的高达1075家,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税收的贡献率也超过50%。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混改”进展循序渐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张明:《意见》明确指出,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义,一是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二是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另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员工持股改革意义,一是通过制度安排,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进一步有效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激发国企内在活力。与以往职工持股侧重于解决某方面国企改革相比,目标定位更高。二是此次改革与以往不同,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有较强统筹性。本次员工持股试点与国企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政策衔接紧密,不是一项单一、孤立的改革。

个人认为,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及党中央明确实行“群众路线”、制约监督权力和保持“初心”等治国理政方略,结合国企领域全面宽泛推进“混改”来看,此次员工持股试点除上述意义外还包括:第一,坚持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务实观念,具体从所有制上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第二,从经济利益及制度建设上,实现和体现习近平及党中央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初心”的意志和决心,以及党和国家的改革措施与增加民众“获得感”密切联系的宗旨。第三,务实地、可操作性地以现代企业制度方式,真正夯实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基础,务实地解决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一直虚置的问题。

按国务院规定,目前我国推进国企“混改”的路径主要有:分类分层、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建立健全企业治理机制、建立依法合规操作规则、营造“混改”环境等。具体包括: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并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健全完善产权制度,加强产权保护运营;完善工商、财税、土地、金融服务、劳动及社保等相关政策支持。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党“十五大”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以来,以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混改”一直是国企改革重头戏。资料表明,目前混合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布包括军工等广阔领域,改制国企超90%,央企近75%,很多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上市或股权多元化,引进外资、民资或其他国有股份,已成事实上的混合所有制。顶层设计2017年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地年,要攻坚牵引整个“混改”和国企改革的垄断领域“混改”这块难啃的硬骨头。目前七大重点领域已选择七家企业或项目开展第一批“混改”试点,改革方案已拟定,攻坚克难正待展开。

张洪辉:国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一概念其实很早就提出了。从2006年开始,中央就提出国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设想,限于操作性困难和国有资产流失疑惑,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很少有国有企业真正实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限制,另一方面也由于各级政府推动力度小,没有将国企改革重点放到员工持股计划上。最终,员工持股计划改革方案没有落实。此次多个省份陆续出台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落实意见或方案,设定改革时间表,无疑使得国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更具有操作性,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通过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使得国有企业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之一,有利于实现员工和股东(国家)的激励相容,发挥国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最终提升企业绩效,实现国有股份的保值增值。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采用多种路径。首先,采用并购重组手段,将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公司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兼并收购方式转让给民营企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公司运营,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其次,对于体型巨大的国有企业,单个民营企业没有足够的实力购买公司股份,那么可以设立基金,集合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对于基金的形式,可以积极引入私募基金、保险公司、行业内的龙头民营企业,建立起涉及相关产业的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参与行业内的国有企业混改。这种有行业龙头民企参加的产业基金,具有行业专门知识和运营管理经验;其体量也够大,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购买体型巨大的国有企业股份,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而不是像中小股民一样成为公司治理的看客,毫无影响力。再次,可以实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一方面可以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效率;另一方面,员工持股后,成为最有动力的监督者,高管、股东不合理的决定可能会受到企业员工的抵制,能够防止国企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有,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国企混改。战略投资者是指国内外专业的投资者,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提供管理、技术等辅助服务,帮助国企提升效率。

尽管混改有很多条路径和方案,国资委等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均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但是,目前的状况就是“雷声大,雨点小”,混改更多的停留在口号、方案、论证的阶段,真正完成混改还有待时日。

宜改则改,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主持人: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举措不可谓不多,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国有企业的规模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您认为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分别是什么?

匡小平: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加快国企混改,促进做活做优国有企业,使之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相匹配。但国企混改进度不理想,主要是因为对国企“混改”的重点、难点没有把握好和有效推进。

建立混合所有制,难点之一是如何保护国有和私有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与权利平等。央企担心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私企担心会被央企吞噬,因此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不应该以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要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各方思想工作。难点之二是员工持股。员工以何种方式持股,持股比例为多少,是国有员工持股还是私有员工持股,又如何进行分配等一系列新生问题亟需解决,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员工持股顶层设计中所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难点问题之一。难点之三是国企进行“混改”以后的产权制度的鉴定问题。国企“混改”以后到底是“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这一点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除此以外,拥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往往会因为投资比例、经营管理和收益等原因引发不可调和的矛盾。

国企“混改”的重点和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一,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时,既要坚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解决政企、政资不分的问题,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让更多的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解决与市场的关系时,要在注重效率的前提下,更加兼顾社会公平,要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下,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活力和创新力。第二,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内部股份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股权结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的构成及运行机制等公司内部治理问题是困扰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问题,要加大公司内部股份制改革,着力在国企“混改”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上下工夫,不仅如此,还要在产权方面进行彻底的改革,要建立产权明晰、制度明确,政企、政资分开的运行体制,从而实现国企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深度转变。第三,要建立起分层分类的管理体系。就是要正确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等国有企业,要按照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且要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创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结构,依法建立起一整套的监督管理体系。

张明:根据国务院规定,推进国企“混改”的重点和难点:一是如何分类推进。《意见》规定,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实施“混改”,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实际完成上述分类并非易事,需要经过许多细节业务及其间杂的相关利益博弈处理。另外,教科书式的功能单一化国企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可,问题是现实中几乎鲜有功能单一的存在,而重组、剥离单一化国企,又是一个需要经过许多细节业务及其间杂的相关利益博弈处理的复杂问题。再者,就是《意见》基本原则要求的“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尊重基层创新实践……”。众所周知,只有当且仅当事件复杂至极时才会采用这么多方法来应对。

二是如何在“混改”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资流失并放大国资功能。“混改”与“私有化”关系问题,一直是长期困扰“混改”发展的问题。尽管《意见》在“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切实做到国有资本定价交易的规则、过程、结果等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中如何结合当下从严治党、监督约束权力的形势,防止“混改”变成一场私有化盛宴,解决“混改”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挑战,以及如何利用“混改”的各种细节业务及其间杂的相关利益博弈处理等,仍需具体业务保障落实。

三是如何通过“混改”完善我国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治理机制。如何确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落实企业、政府、股东、董事、经理成员等相互关系,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权责关系等,以及保护国家权益和国企员工、民众的权益等。如何利用“混改”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国企布局,增强国企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等。如何利用“混改”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等,促进国企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各种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微观基础等。

杨燕英: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改革试点全面铺开,一些重大举措的迅速落地使得改革初见成效。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国资委认为今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效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速度加快;二是层级提升;三是领域拓展;四是机制转变;五是员工持股试点稳妥推进。在此前提下,本人认为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还是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如何确保“混改”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二,“混改”后,特别是实行员工持股后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是否能够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营和保障所有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不被侵蚀。在以前的历次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对国有股权的侵蚀问题,至今仍然是人们最担心的问题。

张洪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是建立起真正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改变国企“一股独大”的局面,有效制衡国有股东不合理的“任性”行为,真正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全体投资者的收益,而不是牺牲中小股东利益来最大化国有股东利益。市场经济下,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应该是合作和监督并存,以做大国企“蛋糕”方式提升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收益,而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通过侵害一方利益满足另一方私利。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难点之一是引进私有性质股东时,国企资产、负债、权益的估值。引入新股东,如何对原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定价是关键。定价过低,可能存在着国有企业资产流失、被侵占的可能;定价过高,可能存在着新股东不认可、不认购,导致混改失败。

难点之二是引入新的股东后,公司董事会如何运作?如果引入新股东后,董事会绝对权力仍然掌控在国有股东手中,董事会变成国有股东的“一言堂”,这就没有实现混改目标。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下,董事会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权力中枢,如果董事会层面不能实现国有、私有股东的制衡,那到了公司经理层更不可能实现各种性质的股东的制衡。

难点之三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领导责任问题。引入新的股东不是地板价转让国有资产,不是让私有性质股东在此次股权转让中套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也不是全体员工集体瓜分国有资产,不是国有企业员工的专属福利。如果在此次混改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侵占的情况,谁负责?如果国有资产流失非常隐秘,暂时没有发现,谁该负责?

主持人:国资委提出推进“混改”的三个维度目标:数量上要扩大,层级上要提升,拓展上要更有深度;同时,要求“混改”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也要保证改革各参与主体能够得到期望的符合市场要求的回报。对此您怎么看?“混改”要达到这些目标,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

匡小平:2017年,“混改”要加速推进,多维度取得实质性进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突破口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也要进一步拓展,层级上也要扩大,适合在三四级企业搞混改的就要不遗余力地往三四级延伸,层级能进一步提升就要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和效果来进行必要的提升。探索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并向纵深拓展,能够为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元素。国企“混改”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我们既要保护这些投资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又要保护国有资产在混改过程中不搞利益输送,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仅如此,还要放大国有资本的辐射功能,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共享“混改”成果。

“混改”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要使它朝着既定目标迈进,配套措施和相关保障机制必不可少。第一是要健全混合所有制现代企业建设机制。要继续推进股权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现代公司制的基础就是股权结构,也是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之所在,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国有股“一股独大”情况仍然存在,其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进行股权结构的优化。除此以外,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要加快培育外部竞争环境,建立健全外部治理机制,例如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之间的责权划分和相互制衡机制,同时要通过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环境等,实施经理人准入制度,加快培育一个成熟有效的经理市场。第二是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分类、分层管理,正确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正在实行的混合制企业,要不断地完善其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对适宜“混改”的企业,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第三是要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领导制度。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薪酬激励制度,尝试建立国有企业家经营责任终身追偿制度,要把奖惩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同时要理顺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问题,正确处理“新三会”和“旧三会”之间的关系,建立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此外,还要对国有资产定价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员工持股制等进行改革,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完善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党的领导。只有把这些配套性的改革措施形成合力,方能为国企“混改”保驾护航,使得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向着更加纵深的领域迈进。

张明:国资委提出“混改”的三层目标,首先是方向性的。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三层目标为国企“混改”制定出整体、系统、全面的工作方向,以便“混改”确定实施路径和实施方法,实时对照检查、跟踪监控、及时纠偏,确保“混改”有效实施和进行。其次,三层目标是相对理想的,实现是有难度的。三层目标实际上规定了“混改”的质量,要实现是有难度的。更何况还要求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要保证参与各方得到相应回报。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成熟且商品物资相对过剩的今天,除新兴市场开发或有新技术突破外,已有市场份额格局早已基本固定,通过国企所有制“混改”来实现市场利益格局再造,是否有些“以小博大”或捆绑、要求太多?最后,从具体实施上讲,三层目标是有相应水准和质量要求的,如要实现一定是企业制度及经营管理的全面、系统、根本上的变革,或许也会铸成企业的重生与涅槃。

“混改”要实现上述目标,显然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这也是《意见》要求营造“混改”良好环境的具体内容。第一,加强产权保护,如健全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制度,坚持各种产权和合法利益同等法律保护。第二,健全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交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明确相应规则和规范的监管制度等。第三,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如最大限度取消相关审批事项,只要法不禁止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限制进入;完善工商、财税、土地、金融服务、劳动及社保调整等政策,剥离并妥善解决国企社会职能遗留问题等。第四,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如根据需要研究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条款,修改完善有关产权保护、市场准入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等法律法规。

杨燕英:上述“混改”的三个维度目标是从推进改革的视角提出的,是从这三个维度来评判改革进展和程度的标准。但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手段,最终是要通过改革实现促进国有企业提升发展空间、增强创新动力和实力的目的。为实现这个目的,要求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通过引入其他市场主体的参与,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能,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防止为了“混改”而“混改”、一哄而上的做法,必须特别重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进行“混改”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契约,保障各方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此,必须进一步细化改革方案,明确具体规定,使“混改”依据充分而具有较强操作性。国资委颁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中对“混改”企业员工持股做了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条件、企业员工入股、企业员工股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和组织领导等六大方面的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够细致,可能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意见》规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实际改革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操作性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定价问题相对比较容易解决,但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资产评估和相应的定价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定价高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可能降低;若是定价低了,又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在以前的国企改制中之所以出现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对原企业国有资产的估值和定价不合理,严重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导致低价转让。因此,此次“混改”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应当从制度层面对资产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定价的合理性作出进一步细致的规定。

张洪辉:要深化混改确保三个维度目标,又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议由各级国资委统一领导国有企业混改,确认责任主体,而不是由国资委下的投资公司领导混改。国资委领导混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就有了责任主体,如果出现流失,就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问责;国资委领导混改,也要推进实施,没有实现三个维度目标,上级国资委也可以向下级国资委问责。

其次,建立风险防控体制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可以建立专门的混改风险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确保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流失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转让估值风险控制机制,不能无限扩大国资委的责任。譬如国企转让时,业绩较差,股份股价低,转让后,国企经过全体人员努力,业绩获得较快增长,股价上升很快,从而就误认为当时转让价格过低,归责于国资委,这种逻辑肯定不正确。为此,可以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转让的资产、股份进行合理估值。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让社会舆论发挥监督作用。各个国有企业进行混改时,需要及时向外界、上级披露混改措施和步骤,让外界及时了解混改情况,让混改方案在公众关注中进行,这样就会减少猫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主持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各方利益调整等各类活动,而确保各类产权得到平等保护,确保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市场交易过程严格监管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有效发挥等,都需要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您对此有何构想建议?

匡小平: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主体之多,利益调和难度之大,监督管理体系设计之难等问题都无不影响着国企“混改”的顺利进展。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调和各方投资主体的利益,对于国企“混改”有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使国企混改朝着既定的目标迈进。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的监督和保障作用。要尽快修改完善关于公司法、税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准入条款,修订或删除关于法律法规中对国有企业特别的保护条款,要根据变化发展的实际来修订不符合现阶段国企改革的所有法律和部门规章,从而使得所有企业都适用于公司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保障制度。要加快制定出台有利于保障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制定明确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法律法规,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等,确保国企“混改”有法可依。其次,构建国企“混改”的制度和体制。涉及国有股权交易需要制度先行,要完善混合所有制的监事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以及企业运营机制等,完善交易规则,确保各项交易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防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倒买倒卖国有资产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体制,如国企“混改”的领导机制体制和薪酬激励体制等。再次,要加强对国企“混改”的审计监督。要建立分级审核机制,建立相关的会审制度,加强任职审计、离任审计和财务经济审计等,将审计工作贯穿于国企“混改”的全过程。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更大程度上是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应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加大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外部监督管理,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相关财务报表,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从而形成由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纪检巡视监督和社会监督融为一体的全面覆盖、职责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张明:的确,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是确保“混改”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但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管理及法人治理结构,是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的前沿及核心圈层,相应的监管体系也是成熟市场经济监管制度的前沿及核心圈层。“混改”经营是“重权”VS“重金”抑或反之,“混改”经营监管也并非一般经济监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运营及监管制度与实践表明,当我们仍处在倡导“依法治国”的阶段,这种监管就主要是由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关部门及监管者等的利益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执业操守和执业行为决定的,并非几个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所能确立。有鉴于此,个人建议,应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及经济的国体出发,从维护人民、国家利益的角度,启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界定的国家监督体系,对国企“混改”实施权威性、全方位监督。即综合全面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国情条件下科学有效的“重权”“重金”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对国企“混改”中相关人及权力、资金活动的监督合力和实效。

杨燕英:国有资产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领域中的重大改革,既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切身利益,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关系到全民所有资产的安全性。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受托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对国有资产履行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在“混改”过程中出现各种流失现象。因此,加强对“混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管理就成为必须。本人认为,应当从“混改”企业的选取开始,对所有进行“混改”企业的投资主体和持股员工资格、企业资产评估、股权定价、股权结构、股权分红、股权转让、股东退出、企业绩效评价等一系列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防止在任何环节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各方权益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国资委、财政、审计等必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作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构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监督机制。同时,在国企“混改”过程中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最终形成多层面、立体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监督氛围。

张洪辉:完善监督体系,首先要发挥国资委的作用。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最终股东,作为此次混改的实施者,似乎出现了“运动员和裁判是同一人”的局面。笔者认为,国资委完全可以成立实施混改的处室、监督混改的处室。实施混改的处室负责其管辖的国企混改方案论证、批准工作;监督混改的处室则负责其管辖的国企混改的全过程监督。

其次,国资委实施混改的处室可以设立国企混改方案审核委员会,委员会可以采用证监会发审委运作机制,聘请社会各界专家担任,由专家对各个国企混改方案进行论证和批准。这实际上是引入了第三方的作用,确保国企资产在混改中不流失。

再次,积极发挥各级监察机关、纪委机关的作用。各级监察机关、纪委机关完全可以介入国企混改工作,监督各类国有性质主体、人员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纪委机关要下沉到各个国有企业,设立举报热线、信箱等,让下情上达。同时,监察机关、纪委机关一定要全程参与国有企业混改过程,因为混改可能意味着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利益受到影响的人可能乱举报,只有全程参与国有企业混改,才能客观判断各类国有性质主体、人员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

最后,设立混改的媒体通报机制。通过定期向媒体通报混改情况、进展,及时将混改信息传递到社会各界,让混改在阳光下运行,预防混改过程中的腐败。■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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