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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符合条件的养老类社会组织可申请直接登记

2017-06-21

学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营利性民政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營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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