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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民诉法规范与民法规范适用之“双阶结构”*

2017-06-19韩宁

时代法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韩 宁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行政诉讼中民诉法规范与民法规范适用之“双阶结构”*

韩 宁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行政诉讼中对于民诉法规范、民法规范的适用往往混为一谈。《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对民诉法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其较旧法仍未有实质上的改变,法官选择适用民诉法规范权力的边界仍不明晰。通过对以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总结,作为适用对象的民法规范可以分为技术性规定、一般原则与民事法律制度。由于民法规范与民诉法规范天然具有紧密的联系,故行政诉讼中民诉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适用,可以构建起一个“以行政诉讼中民诉法规范的适用”为底层、以“三类不同行政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为上层的“双阶结构”。

行政诉讼;民诉法规范;民法规范;适用

一、 问题的提出

纵览近年来探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论著,大多数论者甫一开篇均径直奔向“行政协议案件究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如何审理”这两大历久弥新的论题,而对宏观上《行政诉讼法》制度架构的改变以及其对于行政协议案件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有所忽略。质言之,论者们将较多的精力和关注点放在了行政协议这一较为新型的案件类型上,而对需要与其进行适配的行政诉讼制度架构不闻不问。《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梁凤云法官撰写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一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范围”、“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这四大议题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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