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反思*
2017-04-11郭昌盛
时代法学 2017年3期
郭昌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反思*
郭昌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资本公积金作为由资本以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利益收入在公司资产中尤其是上市公司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目前,公司实务中常见的资本公积金用途是转增为公司股本(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受到公司法律制度、财务会计规则和税收法律制度等多重规则的规范和制约。然而,由于不同规则体系对资本公积的界定以及规范和制约的目标和功能不同,使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显得异常复杂和扑朔迷离。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我国经历了由不征到有限制的不征到全面征收的曲折过程。这一税收政策的变化仍然无法最终解决公司法律制度、财务会计规则、税收法律制度三者之间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的冲突和背离。究其本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未导致公司资产的实际流出,个人取得转增股本并非税法意义上具有可税性的所得,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仅导致了不同规则体系的冲突,也不符合税法上“课税不伤及资本”的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税法;会计法;所得税
关于资本公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条文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有学者试图给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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