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乡村权力运行是治理“微腐败”的治本之举
2017-06-07
中州学刊 2017年5期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在推进乡村廉政体系建设过程中,实施了权力清单化,推进权力内容的全部公开透明;履职程序化,推进权力运行的刚性规范;监督科技化,推进权力监督手段的飞跃式提升;问责常态化,推进失责追究的常态运行。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农村的“微腐败”,提高了乡村机构的办事效率,展示了科技反腐的前景,保持了乡村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赢得了民心。这些做法,对在新时期更好地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搞好乡村治理,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乡村权力治理;微腐败;党风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5-0021-04
“微腐败”是指腐败人员级别较低,腐败金额和危害范围相对较小,但案件发生数量较多的腐败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①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将“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②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再次强调,“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省级党委和纪委要督促市县乡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③。如何落实中央要求、有效规范乡村权力、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是各级党委、纪委及理论工作者都必须完成的一张考卷。……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