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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研究

2017-06-06李吉映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侵权著作权短视频

摘 要: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可谓呈现井喷之势。但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短视频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被侵权风险。本文通过对短视频发展的现状分析,探究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并给予简要的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16-01

作者简介:李吉映(1996-),男,汉族,江苏扬州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4级法学本科生。

一、短视频的现状

近十年来,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3G/4G用户数量的增长和移动终端的手机摄像头的像素逐步提高,使得互联网上通过文字、图片与视频及其组合的短视频发展十分迅速,而其也逐渐形成了可视性强、实时性显著以及表现形式丰富的特点。

2015年至2016年短视频行业的爆发,使短视频成为互联网+时代社交平台的一个重要入口。但其蓬勃发展的同时,短视频相关权益面临侵权问题也接踵而来。目前,短视频综合性平台上在呈现大量创新性短视频的同时,也出现了众多“雷同”短视频,其内容、表现形式甚至是语言都与原创作品一模一样,这种想象的出现导致原创作者的创作激情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例如,网红“papi酱”定期推出的短视频,一经推送便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制版。复制者通过抄袭他人的原创作品,来占领原应属于原创作品部分注意力资源和视频流量。此外,有些视频制作者抄袭他人创意或直接将他人视频片段放入其制作的视频当中的行为,不仅毫无独创性,更是对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

二、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载体,而且要求是有独创性的表达。通过文字、图片与视频及其组合的短视频可能涉及到文字、美术、音乐与舞蹈等作品的内容。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的表达与沟通需求。而短视频制作的创作主体多种多样,一些短视频是社交个体通过自身的选景拍摄、自导自演完成,还有一些短视频室友专业的制作团队以独特的编辑、剪辑完成。无论是单独还是团队合作,短视频多是以独创性的内容,辅以一定的技术效果,让人为之一笑或引发人们一定的思考。

短视频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它花费了作者的大量精力,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对短视频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任由他人对创作者的创作作品进行随意的复制、改动,不仅会对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的一种打击,同时会助长这种侵权行为风气的助长,扰乱互联网的管理秩序。另外,由于他人对短视频内容的篡改而引发的对他人肖像、名誉等造成伤害的侵权诉讼必回大量增加,如果对短视频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会减损法院的公信力。

三、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之建议

(一)给予短视频自身的保护

对于短视频本身是否可以给予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对短视频的保护做出具体的规定,如果给予短视频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作品的保护力度,对于制作人随意复制并上传至短视频综合性平台的作品,如果其内容与其他短视频作品内容“雷同”,则可认定其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应比照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来合理确定。

(二)提高第三方综合平台的注意义务

短视频第三方综合平台是发布短视频内容、推送短视频至其他短视频分享平台以及提供短视频播放服务的一个综合性平台。第三方综合性平台在发布、推送短视频时,开启了侵害他人短视频内容著作权危险的可能性,那么短视频第三方综合平台有义务去控制危险,使之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规定,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即并非平台上一有相关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承担责任,而要求其明知有侵权行为在其平台上发生或被通知有短视频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才承担相应责任。①

在此情况下,虽然短视频第三方综合平台并无实质性审查短视频内容的义务,但仍应履行一定程度上的注意义务。具体来说,短视频综合平臺应当在短视频被他人推送或上传到平台时,尽到基本的审核注意。换言之,短视频综合平台在短视频推送或上传自平台时,审查短视频的标题、大致内容是否与他人短视频相同,如果相同就应当立即通知推送、上传人进行修改,否则不能允许其进行发布。

四、结语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崛起。短视频作为未来广告与营销的重要平台,具有较为远大的发展前景。短视频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被侵权风险,但其作为一种社会的智慧财产,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应当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对短视频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仅需要给与短视频其自身以著作权保护,同时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 注 释 ]

①孙国瑞,刘玉芳,孟霞.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11(10).

[ 参 考 文 献 ]

[1]李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2]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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