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制度构建研究
2017-06-06刘淼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摘 要: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探讨中,“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最恰当的解释了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思路。分析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运行中存在的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社会保障应当与企业保障相结合,用人单位承载的保障被动失业劳动者基本生活这一重任应逐步过渡给社会保障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应当从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上予以缩减,失业保障金制度应逐步完善。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制度构建;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80-02
作者简介:刘淼(1992-),女,汉族,湖北咸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法学。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对劳动者的权益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法律为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规定在劳动合同非因劳动者过错或主动性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界存在“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四种理论学说。根据劳动者工龄、离职前工作岗位薪资待遇计算经济补偿金契合了“劳动贡献补偿说”,但该学说在解释劳动者主动离职、劳动者日常工作中基于劳动者贡献用人单位已支付工资、奖金、任何劳动者的工作对于用人单位都存在潜在的贡献但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不具有普适性等又难以自圆其说。“法定违约金说”以用人单位违约为前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客观经济环境变更引发裁员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立法意图难以为该学说所囊括。……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