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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

2017-06-06鲁向银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效力

摘 要: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为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如果单纯考虑合同相对人胁迫或第三人与相对人同谋胁迫表意人,效力后果很明确为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然而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如何平衡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呢?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第三人胁迫效力的相关立法模式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力在探索因第三人胁迫对无辜表意人和善意相对人的一个利益权衡与折中,寻求解决我国第三人胁迫效力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第三人胁迫;效力;静态安全;动态安全;利益权衡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67-03

作者简介:鲁向银(1993-),女,汉族,河南南召人,石河子大学,硕士研究生。

一、第三人胁迫产生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①这解决了通常情况下遭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形来维护自己利益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合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实施胁迫,遭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合同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作何评价,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产生的效力问题应运而生。

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是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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