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先行先试权创新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6-06张苹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摘 要:创新理念对于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意义深远。国务院赋予多地先行先试权,意在使这些地方通过改革,进行创新试验。本文阐述了先行先试权的法律内涵,并对运用先行先试权进行创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先行先试权发挥作用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创新理念;先行先试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50-02
作者简介:张苹(1986-),河北衡水人,2015年获南开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宁夏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于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创新对于突破现有制度的束缚意义深远。国务院赋予多地先行先试权,意在使这些地方通过经济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创新试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试验成功的,再在全国推广开来。
一、以创新理念为指导推进先行先试权的运用
创新,就是要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它意味着突破现有的框架和束缚,对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旧制度、旧方法进行深刻地变革。国务院赋予了多地“先行先试”的权力,运用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試权,推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就是落实创新精神的具体体现。
所谓先行先试,指的是率先推行改革的试验、突破和创新,①它与创新理念有着内涵上的相同之处。先行先试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它通过不断的“试错”,探索出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制度,它能够有效地避免激进式改革带来的风险,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阻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