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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遏制婚内性暴力现象

2017-06-06董皓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摘 要:2017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一周年,其实施使家暴不再是“家务事”。然而,根据《反家暴法》中“家暴”的定义,我国并没有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中,是《反家暴法》中很大的局限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谈“性”色变的传统阴影笼罩之下,性暴力已成为一种“不敢言”以及“不知如何言”甚至“不知可以言”的现象,藏在“家事”这块遮羞布下摧残着一个个女性和家庭。

关键词:性暴力;婚姻;女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30-02

作者简介:董皓(1996-),女,汉族,山东淄博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有人曾将婚内性暴力比作“鱼在水中哭”,在“婚姻家事”这块遮羞布下,已婚女性的性权利得到侵害,身心受到摧残,甚至造成杀死配偶等悲剧。柴静曾在《新闻调查》中的专题《沉默在尖叫》中描述这一现象。如果不是因为妻子将丈夫杀死进而服刑,这种忍耐不知还会持续多长时间,很多女性在这种摧残中度过一生。

一、性暴力和婚内性暴力

(一)什么是性暴力

国际卫生组织在《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中对“性暴力”的概念做了明确界定:无论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如何,通过胁迫获得的违背受害人的性意愿的任何性行为、性行为的企图、不受欢迎的性骚扰、卖淫、或者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工作的任何情形。①

(二)婚内性暴力

本文中的“婚内性暴力”特指家庭关系中的配偶之间的性暴力。婚内性暴力性质和性暴力一致,发生方式和形式在性暴力形式之内,除了一般“性暴力”的特点,当事人之间的配偶关系是家庭内“性暴力”的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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