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2017-06-06雷蕾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摘 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婚姻中一人的合法权益被过错方非法损害,致使婚姻关系破碎,所遭受的损害无过错配偶在离异时,享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其要求出现过错的一方配偶需承擔一定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建立以来,于今在立法与实践中都不断显现出缺陷与不足,亟待完善。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举证难度 赔偿主体
作者简介:雷蕾,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6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被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对于我国婚姻立法来说是一次意义非凡的变革,拥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光是从形式上对婚姻法的立法进行完善,同时也使得受害当事人申请损害的救济有法据可循。该制度不但侧重于对婚姻家庭权利进行保护,同时对于婚姻家庭中违反相关行为的一些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法律制裁。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内涵浅析
在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在经过修订后《婚姻法》,在该法律中对于离婚损害提供一种新型赔偿制度。该法律中第46条规定:由于以下几种情形而造成离婚的,婚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请求进行损害赔偿:发生重婚情况;有配偶前提下与他人同居;施加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有夫妻关系的双方,此中一方的不法行为(即上述的四种行为之一)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因此受到侵害的无过错一方起诉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赔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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