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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疆基层社会治理:基于坎儿井契税的考察

2017-06-05赵毅

昌吉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坎儿井业户契税

赵毅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北京 100081)

清末新疆基层社会治理:基于坎儿井契税的考察

赵毅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北京 100081)

清末因赔款压力和新政需要,新疆的契税政策亦随之发生变化,开始成倍加征契税银。为了革除契税弊端,吐鲁番同知下发契尾、契格来规范买卖。此契税政策既是清政府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清朝在回疆推行“因俗而治”治理理念的一种体现。

新疆;坎儿井;契税;基层治理

清末新疆的契税收入皆上报布政使,用以报部充饷,而新疆自建省以来,每岁仅收“三千余金”[1]。故饶应祺担任新疆巡抚期间开始整顿新疆契税,而地方官也纷纷响应。光宣之际,因赔款压力和新政需要,清政府变革契税,新疆的契税政策也随之而变。清末新疆的契税因资料之局限,并未能受到学者们的关注。现今清代吐鲁番厅档案的出版,使其探讨成了可能。本文试图以吐鲁番坎儿井的税契为视角,来考察该时期新疆契税政策的演变,意图为清末新疆基层社会的治理提供一点支撑。

一、清末新疆契税标准之变化

《户部则例》载:“凡置买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纳税三分。”[2]清末新疆的契税情况,据光绪二十二年(1896),新疆巡抚饶应祺上奏:“新疆自设省以来,税契一项,向系各属豫(预)领未用印信尾契,俟民间置买田房,赴署投税,随时粘用,按季汇总赍司盖印,发交各业户收执为据,每正价银一两,完税银三分。”[3]此为新疆之办法也。

而新疆自建省以来每岁收税契仅“三千余金”,此对于清末新疆的财政困境来说并无太大作用,因而饶应祺开始整顿新疆契税。加之光绪末年(1908)国内财政状况的恶化,契税开始被纳入国家重要税种。此在《清续文献通考》有所反应:

置买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纳税三分,各省遵行已久,近年因洋款之增加,与新政之选举,各督抚纷纷奏请,于是买契之税,有加至四分五厘、五分、六分六厘者。典契之税,有按买税减半,亦有与买税一律者,收数既不画一,办法又复纷歧见。[4]

各省纷纷采取多种手段来增加契税收入,加大税银的征收,“每契价一两,于例征税三分外,另征契捐三分,连同正税,共征六分。”[5]宣统元年(1909)又规定:“凡各省买契无论旗籍、民籍一律征税九分,典契一律征税六分。”[6]次年,新疆省定章,“买业每价银一两,收税九分,典价一两,收税六分,先典后买,补收三分。”[7]

其中,坎儿井契税清册对此有所反应,不妨将其统计如下。见表1

表1 坎儿井契税清册

据上表可知,吐鲁番地区直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仍按“每两税三分”的标准缴纳契税,似乎宣统元年(1909)方才推行“买契征税九分”的标准。光绪宣统之际,纳税比例的提升,宣统元年税银是光绪三十二年的14倍之多。契税是按季而报,并非是全年的契税总额,加之但维吾尔民旧习“向只榻(沓)用阿洪猫儿戳记,并不报官盖印”[9],因而未保存下的及民间私卖未缴税者,其数量可想而知。

其中“典卖”情况须给予关注。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

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绝,俱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律治罪。[10]

所以乾隆年间典当田产无需纳税,而租卖和死卖皆需纳税。典契并不经官府,完全由民间自行协议,须注明“回赎字样”。然而《大清律例》却规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11]因而和《会典事例》所载是矛盾的。似乎田产的典当可能是经历了一个从征收到不征收再到征收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此批契尾清册中,坎儿井的买卖形式以死卖居多,其他买卖形式较少[12],故租卖和典卖交纳契税的情况仍需进一步探讨。

民国初年,新疆国税厅筹备处规定:“凡民间房地无论买典,一律行用仍循前清旧章,每买契价银一两,纳税库平银九分,典契价银一两,纳税银六分,先后买加税银三分。每契纸一张,无论买典价值多寡,收纸价库平银五钱。”[13]此沿用了清末的纳税标准,同时开始征收工本费。

二、清末新疆的契尾与契格

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自雍正五年(1727)以后,凡民间置买田房地土,一切税契,务须粘连有布政使所发契尾。州县官钤印,给业户收执,如无契尾者,即照匿税例治罪。”[14]此后虽有新规,但整体变化不大。且对契尾书写格式亦有明确的规定,《清朝文献通考》记:

布政使司发给民间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豫钤司印,将契价、契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藩司查核。[15]

清政府规定民间田产买卖须经官府的认可,履行税契的法律程序,方具有法律效力。由买方将契纸呈交官府,交纳契税,取得官府的颁发的契尾和加盖的官印,业产才能得到官府的承认,而此契约因加盖官印称之为“红契”。坎儿井买卖一般是买卖双方订立契约后,再到官府交纳契税,吐鲁番厅须按章收取契税,粘连坎儿井契尾,有此程序者才视作有效契约,否则即照漏税治罪。

晚清新疆尾契的使用,先由地方官预领空契,下发各基层头目,由基层头目具体操作,到厅纳税,再由吐鲁番厅按季报送,盖沓官印,骑字剪开,一幅存案,一幅由业户收执。据吐鲁番同知早报的领税契号簿可知,其内容包含交易双方姓名、价格、业产、买卖形式、税银、保人姓名等。如“业户头苏目哎思拉,用价银六十八两,买底湖思底克海里伯坎水,永远为业,税契文约一张,保人二苏目沙底尔。”[16]值得注意的是,保人一般由基层社会头目等充任,如乡约、苏目(Sumun)、达尔瓜(دورغا,Dorgha)、米拉布(مىراب,Mirāb)等,签发税契时须有保人作保,作为见证人,当场签字画押方可。如果发生隐税情况,则保人须承担一定责任。

光绪二十五年(1899)镇迪道重申规定,再次对契尾进行规范:

户部定例,民开置买田房,颁发契尾,依式编列号数,将来用印发契尾。先□州县业户税契,令即呈明契价,州县照呈明契价,应于契尾前后,幅将价税银两,填写清楚,按月汇齐,造册赍司验明。前后幅价,再行用印,将后幅截留,前幅饬发州县,速令业户呈契,粘尾纳税,给执须至与契尾者,计开。

业户马健买哎的八海田房,坐落业同□间□亩,用价银〇千〇百五十两正(整)钱分,纳税银〇十一两五钱分厘。右给新城业户马健。准此。布字三百九十九号。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三十日。[17]

“□”此类为文中之缺字,此契尾的格式与内地基本一致,首先对契税政策宣讲,然后是买卖双方的姓名、业产、契价银、税银、号数、纳税日期等内容,末尾一般都有颁发契尾机构的戳记和钤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田产买卖,光绪二十六年(1900)吐鲁番厅再次颁发契格:

立约人胜金以思麻引,今将自置干地一斗三升,出卖与(于)尕思里名下为业,价银一十两。其地东抵沙的里地,南抵买主地,西抵托乎八亥地,北抵沙吉提地,四址分明,立约。

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五日,字。

民间买卖田房,均用此格缮写契约,呈县纳税,粘分契钱,不依此格作为无效,所需工本由本厅开支,不取分文,附此布告。(附察合台文一份)[18]

此契格更加规范化,工本费皆有吐鲁番厅开支。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吐鲁番的这种契格采取汉文与察合台文合璧体,“汉缠(今维吾尔)合同文约二纸,各执为据。”[19]此类合璧体契格的出现是吐鲁番各族民众长期经济文化交往中产生的,此主要用于汉民或回民与维吾尔民之间的田产买卖,而回疆的其他地区,直到民国初年才开始采用汉文与察合台文合璧的契约形式[20]。

三、清末新疆契税之整顿

光绪二十三年(1897),新疆巡抚饶应祺提出:“随时清查整顿,务使契税日有起色,涓滴归公,倘有不肖州县,籍端加派,扰累烦苛,即行从严参办,以敬贪黩。”[21]虽有严格的规定,但维吾尔民向有只沓阿洪猫儿戳记,并不报官盖印的旧习,故阿洪具有较大的权力,使得弊端丛生,偷税漏税大量存在。光绪十二年(1886)维吾尔民斯底克控告必拉尔“无中证人,又无邻佐,只贿阿洪木普塔洪,私盖图章,亦未收价”[22]。

这种契税弊端,吐鲁番同知沈先鉷深有体会,“户民将典卖田地房屋契据,异图瞒税,任意隐匿,以致业已易主,推收未清,一遇征粮,倍形轇轕,若不从严整顿,殊不足以重管课而除种弊。”[23]故下札文来革除弊政:

查律载:典买田宅不税契,此算五十,仍追价银一半入官;不过割者,据亩科罪其田入官,各语律禁森严,宣客于犯。本署府卷查报税者,甚属寥寥,岂以一属远阔,竟无田房,买卖其为奸徒,瞒税隐匿,私相授受,已可概允。本应饬差,严密查拏,按律惩办,以示儆戒。姑宽既往,再行勒限饬催。[24]

可见对于偷税、漏税者,规定令其在本年一并完纳,则“从前隐匿之罪,并不深究。”且郡王、乡约等查出隐匿,勒令交税较多者,论功行赏。

在这种政策的刺激下,各地方头目纷纷尽心查报隐税之事。据光绪二十四年(1898),托克逊河东乡约沙底克报称:“户民思拉木于本年置买坎井一道,价银三百余两,伊亦不到案税契。”[25]洋沙尔乡约扎克尔查出:“洋沙尔户民艾外都、巴拉提,伙买底湖乃买提坎水八天并地亩,价银三千两,抗不印税契。”[26]此类皆呈交吐鲁番同知惩办。

后署理甘肃新疆布政使李延萧下文:“该厅前后各任,报解税契银两,多寡悬殊,皆因未能一律认真办理,嗣后务须实力稽查,尽征尽解,点滴归公,以便年终,比较核办。如有奸民隐匿,准照例惩罚,仍禁止胥役、乡约人等,籍端扰累。”[27]然而,此类旧习沿用已久,变之甚难,故只要呈官纳税,清政府都予以承认。据光绪三十二年(1906)吐鲁番厅的札文中载:

民间典卖田宅,例应画约钤印,以凭税契。吐厅缠俗,向只榻(沓)用阿洪猫儿戳记,并不报官盖印,以致争执兴讼,无凭查核。本应一律革禁,但念相沿已久,准附城及东西两路,各派总阿洪一名,经理榻(沓)戳盖印事件,以专责成……由该阿洪戳记,随时扣存,按月呈署印税,并将以前未印各契,交由查契头目送署,毋许隐漏不报。[28]

虽有如此规定,但隐税者依然存在。故宣统三年(1911)同知于蕴章再次下札文称:

本府莅任以来,各户民因田产轇轕互控到府,呈验契据,有空白未税者甚多,以□籍比舞弊,若不切实确查,不足以重正赋,而杜弊端。……如有从前所置产业,积年隐税、未税,以及近来典买房屋、园坎未税之契,统限一月内,来府投税,仍令照章完纳,宽其既往。倘有仍前隐匿不税,一经察觉,或被告发,定将该业主,照律从重罚办,决不宽恕。[29]

民国初期,新疆契税更加规范化、明确化。新疆国税厅筹备处颁发三联新制契纸,并对契纸进行验换,加增契纸费,严惩舞弊行为。下发验换契纸定章程十条来规范:

一、化一契纸章程施行以前,无论前清民国,已税旧契,均应一律呈验,以符定章。

二、呈验前项旧契,无论典买,均一律注册,给予验契新纸。

三、契纸每张,收纸价五钱,注册费银七分。

四、典买房地,价值在十两以下者,只收注册费,不收验契费,另于契内加盖戳记。

五、验契部章六个月为限,本处现拟自三年一月为始,宽期一年为限,以纾民力。如逾限补验者,加倍征收纸价,其隐匿不验者,已经查出,罚收三倍纸价。

六、自民国元年起,已税之契呈验后,一律粘发契纸,只收注册费,不收验费,另于契纸,仍限内加盖戳记,以示区别。

七、以前未税之契,仍照前清旧章纳税,另发新契,不在此列。

八、民项契纸,先发各县知事查收,传□□户,呈验旧契相符,注册粘发上报。

九、此项契纸,粘连旧契之后,幅合缝上,盖用县知事印信。

十、契纸按□编列宇号,验契注册,挨次填用,按月报厅查考。[30]

此为民国新疆契税的新章程。该契税政策沿用了清末的范式,但更加细化。所有旧契都需呈验,并一律注册颁发新契纸。同时,其改变了光绪宣统年间不收工本费的规定,对于契纸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和注册费,并根据具体情况亦有区别。不得不指出,国民政府从验契、换契中捞取了大量的工本费和注册费,同时又加强的对基层买卖的控制。对于“逾限补验者,加倍征收纸价,其隐匿不验者,已经查出,罚收三倍纸价。”且“买契”和“典契”分别收取税银。经过此次验契和换契,该年的契税收入达二十四万四千八百余元。[31]

结语

晚清是吐鲁番坎儿井的开挖高潮期,亦是其大量买卖交易时期[32],为了规范坎儿井买卖以及增加清政府的财政收入,特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而契税政策即是其中一条。坎儿井买卖通过向国家投印纳税而获得清政府的保护,以至于在发生纠纷时可利用税契凭证来证明自己对业产的所有权,其亦为吐鲁番地方官所制定的“告状不准条例”中的重要一条[33]。因而契税政策既是清朝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亦是对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晚清新疆的田产买卖以“每两税三分”缴纳契税,后因财政困难,宣统元年开始推行“买契征税九分”的政策,此在民国初年一直沿用。且契尾颁发、契格书写、印税程序及纳税标准皆与内地一致。汉文与察合台文合璧体契格的出现及清政府对盖用阿洪印信的认可,是其在国家法的基础上揉入了本地习俗法,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适应该区的经济发展,此亦是清朝在该区长期治理中探索出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此为清朝在回疆推行“因俗而治”治理理念的一种体现。

[1][3][21]李德龙.新疆巡抚饶应祺稿本文献集成[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465-468.

[2]钦定户部则例·田赋(卷10)[M].同治十三年校刊:10.

[4][5][6][1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8)[M].王云龙.万有文库·十通第九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考8027,5138.

[7][20][31]谢彬,薛长年等点校.新疆游记[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289-290.

[8][9][13][16][17][18][19][22][23][24][25][26][27][28][29][30]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合编.清代新疆档案选辑[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1):369-374,(13):348,(14):155、418,(19):211,(20):55、367,(22):311-312,(23):413-439;(33):203-204;(17):405-406;(11):369;(17):72;(17):406;(11):28、37;(16):8、195;(24):246;(18):96;(33):203-204;(23):164-165;(11):377;(11):83.

[10][1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5)[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331.

[11]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卷9)[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211.

[12]赵毅.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与纠纷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5.

[32]赵毅.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33]赵毅.清末吐鲁番坎儿井民事纠纷之书状[J].昌吉学院学报,2016,(6).

K248

A

1671-6469(2017)-02-0015-05

2017-01-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域文史研究中心一般项目“晚清吐鲁番坎儿井研究”(XJEDU040215C04)。

赵毅(1988-),男,河南镇平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博士生,研究方向:北方民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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