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的必要性
2017-05-31黄宁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黄宁江
(411105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摘 要:税种的设立、税款的征收,直接关系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由单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对于现行税法体系中存在的有瑕疵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进行整理,将逐步废止或另行授权制定。
关键词: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法定
2015年3月,随着我国《立法法》的修订,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税种、税率、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由法律确定。这意味着对于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整理。对于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或者存在授权瑕疵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逐步废止或另行授权制定。
一、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由单行税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通知、公告、答复等,以及地方政府、各省市税务局发布的通知、规定等构成。目前我国的18个税种里,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余15个税种均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来自于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国务院的授权。
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中,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单行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中,通常只规定了基本的税收要素、基础的税收原则,缺少具体的细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