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的现实问题
2017-05-31戴培凤兰贵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戴培凤+兰贵霞
(1.365400 宁化县法院 福建 三明 2.365200 明溪县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摘 要:在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是物价部门针对盗窃案件的需要,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这类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中的一种,在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经常遇到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盗窃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盗窃罪中,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往往主要是按照财产价值的数额来确定刑期的长短。因此,涉案物品鉴定结果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在盗窃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的盗窃案件,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数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少案件就受到了影响。
一、无实物鉴定大量存在
在实践中,大量盗窃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造成无法追回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下,为确定涉案物品价格,只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无实物价格鉴定。无实物价格鉴定是在涉案物品已经无法提取的情况下,鉴定人依据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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