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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应用与电商产品质量政企合作监管:问题及建议①

2017-05-25彭述刚

上海质量 2017年4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管电商

◆彭述刚 / 文

大数据应用与电商产品质量政企合作监管:问题及建议①

◆彭述刚 / 文

编者按

电商产品质量,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热点。本文作者彭述刚来自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年打拼在电商产品质量一线,对互联网经济下的质量管控方式有着多年的实践和思考。本文从“问题的提出:电商产品质量现状”到“问题的结症:全链条角度质量管控效果分析”,以及“问题与建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产品质量信息政企共享机制之可行性分析”,层层分析,剥笋般地为我们展开了电商质量提升的突破口和路径。

自 1999年5月18日中国第一家在线销售软件图书的B2C网站8848正式上线以来,中国电商产业经历十八年的发展,目前仍处于高速发展状态。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2016年网络零售保持快速增长,全国网上零售额51555.7亿元,比上年增长26.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1944.5亿元,增长25.6%,增速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5.2个百分点,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3个百分点左右;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为12.6%,比上年提升1.8个百分点②《国家统计局五位司长解读2016年中国经济“年报”》,中青在线网站新闻,资料来源: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7-01/22/ content_15379144.htm,2017年4月2日登录。。

一、问题的提出:电商产品质量现状

随着电商产业的快速发展,如何在电商这一流通渠道有效管控产品质量,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14年12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质检办监【2014】1066号),明确以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为时间段,通过七个方面的措施,力争到2016年底,使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10个百分点。但数据表明,电商产品质量总体情况并不尽人意。数据表明,在2016年质检总局针对天猫等10电商平台企业实施的专项抽检中,通过采取“神秘买家”买样方式重点检查天猫旗舰店、品牌专卖店及另9家电商企业自行网上经销的女式内衣、背提包、电水壶等11种产品,535家企业生产的571批次产品中,经检验439家企业生产的472批次产品合格,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2.7%;另有9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7.3%③《质检总局关于2016年11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6〕589号),资料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zjsj/tjsj/ccjg/201611/t20161101_476663.htm,2017年4月2日登录。。

二、问题的症结:全链条角度质量管控效果分析

电商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确保产品质量可控,成为横亘在相关利益主体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理清思路,我们有必要从生产、流通、消费的全链条角度对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管思路进行梳理和分析。

综观现行做法,针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个途径:

(1)生产企业自律和行业自我监管。任何企业都有逐利的内在冲动,如果违法所应付出的成本远低于其所获得的收益,企业即有可能铤而走险。发达国家所说的行业自律,实质是基于法律实施本身的震慑性和行业协会的强大功能作用,包括信用监管的作用,对企业形成外在约束和压力。在中国行业协会尚待成长、市场上存在产品质量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大背景下,这一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尚待时日。

(2)行政监管。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予以监管,这一监管做法最为直接有效,但也存在着明显弊端。一是点面不均,难免以偏概全。受制于用于抽检的财政资金及人员编制限制等现实因素,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仍存在“重监管、轻服务”的倾向,同时对抽检及行政处罚存在很强的“路径依赖”,对面上总体情况的掌握仍有局限。二是行政执法跨区域协同难度大,生产企业“作恶”、经营企业“受过”的权责不一致现象普遍存在。《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指出,销售者销售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被明令淘汰、失效及变质、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等禁止销售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可以认为,产品销售者的行政责任限于其存在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引发社会后果应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但实践中由于涉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政府间协调难度大,执法部门往往倾向于不对销售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或明显过失予以认定,而是将销售者作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再由销售者逐级追偿直至找到生产者承担责任。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执法效率,但既不合理地加重了经营者的质量法律责任,也不利于从源头实施质量管控。

(3)社会监督。消费者基于自身权益维护实施监督名正言顺,但其维权成本较高。职业索赔人虽然更为专业,但其明显的逐利倾向及对既有行政资源、企业客户服务资源的滥用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且已使经营企业和政府深受困扰。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但鉴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基于信用信息对企业形成约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4)流通企业对生产企业的制约。经营企业对进入流通渠道的产品质量负责,是履行法律上的产品质量审查义务,乃法定职责。无论是从防范行政处罚风险出发,还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商誉,经营企业都有强烈的动机来履行此项职责。电商企业作为流通渠道,一个明显的优势就在于对于信息数据的挖掘和应用能力,这为通过大数据应用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提供了可能。

综上,在上述四个产品质量监管途径中,基于信用信息和大数据应用为产品质量监管赋能,有可能成为下一步产品质量管控的重要方向和发力点。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文),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和开放目录,促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在质量安全等领域推动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将市场监管、检验检测、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并计划于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的开放平台。可以说,这是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产品质量信息政企共享机制和监管合作共治机制的直接政策依据。

三、问题与建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产品质量信息政企共享机制之可行性分析

从广义而言,今天的质量监管已经不是质监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工商、食药监、卫计委、检验检疫、农业等诸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理清质量数据向社会开放的整体图景,整体布局,统筹考虑。

(一)当前产品质量领域数据开放的问题表征

一是数据查询接口不统一,降低了查询官方数据的便利性。以食品相关的包装产品为例,生产企业依法应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证照国家及省级质监部门均有权颁发,质检总局提供了查询入口(http://www.aqsiq.gov.cn/ search/gyxkz/),但只能查询质检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无法查询地方质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而省级质监部门有的设立了查询入口(如浙江省),有的则没有设立。如果各省能够建议相应的查询入口,同时将数据同步接入质检总局牵头的一个统一查询入口,流通企业即可通过官方统一查询入口进行数据查询,可显著提升产品合规的信息化监管水平。再以3C认证证书为例,一个查询入口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www.cqc.com.cn),另一个查询入口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开设的“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http://cx.cnca. cn)。但据了解,这两个网站并不掌握所有的3C认证信息,还有其他在做3C认证业务的机构也掌握了部分认证信息,但并未将认证信息输入整合进上述两个系统平台。

二是部分数据官方查询渠道缺失,使不合格产品通过网络销售难以受到有效监管。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滤芯)为例,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销售之前,生产企业都需要获得官方的产品卫生许可,但目前仅有福建、广东、江苏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省卫计委页面查询,浙江则需要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查询,其他省市则无查询入口。

三是数据格式不统一,企业抓取质量监管数据面临实际困难。首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抽检中运用了大量行政资源,但如何将抽检数据变为可资利用的“金矿”,是摆在政府、企业面前的一项共同任务。以1号店为例,据统计,2016年全年网站接受政府方面涉及非食品的抽检共计562个批次,抽检机构包括国家质检总局(杭州)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和北京、上海、广东、内蒙古等省区市工商部门,以及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的质监部门和上海市消保委等社团组织。如何聚合、整理政府获取的海量商品抽检数据并资以利用,亟待找出解决方案。其次,如何实现数据的标准化表述、批量化应用,是另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我们的经验为例,1号店相关团队曾于2015年提出实施政府质量抽检大数据应用的设想,即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对网站在售不合格产品实施日常监测的方案。其大致思路为:(1)1号店开发专用程序,抓取全国范围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质量抽检数据,先从中央、省(自治区、自辖市)两级工商、食药监、质监等三个部门入手,抓取这些行政机关定期公布的不合格产品信息,通过每日抓取、逐日比对的方式,形成数据报表;(2)对抽检不合格产品数据报表与1号店在售商品数据报表实施系统自动比对,找出有质量问题风险的在售商品嫌疑对象;(3)由1号店质控、商家管理两部门对系统自动比对结果实施人工审核,将经审核确认的在售不合格商品立即通知销售运营团队下架并纳入“黑名单”数据库,同步对涉及的供应商、商家实施监管和处罚,提前防范质量风险,确保网站在售商品质量安全;(4)首日比对完成之后,接下来的比对形成更新报表,在更新报表的基础上逐日比对、核实。应当说,这一框架设想是符合大数据应用逻辑的,但公司在程序开发中发现,由于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格式不一致,我们在抓取数据的过程中因字段不匹配、不完整,无法形成符合大数据应用需求的数据库,最终导致这个设想落空。

四是只能逐次查询,限制了批量应用数据的可能。我们在查询质监、食药监等部门政府网站时发现,不少网站涉及产品的行政监管数据只能逐一查询,无法实现批量查询。也说是说,政府数据开放当前的整体思路仅支持人工查询的方式,并不支持批量自动数据查询方式,数据开放的着眼点在于信息公开而非为数据的分析与利用提供便利条件,这使电商企业在借用政府大数据实施网站在售商品质量监管的过程中面临技术困难。

(二)关于建立产品质量领域大数据政企共享机制的具体建议

产品质量领域大数据应用的时代已经到来,而且大数据的应用不仅涉及针对特定企业和产品的应用,还涉及针对行业的应用。2017年3月16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http://www.gb688.cn/bzgk/ gb/index)正式上线运行,企业和公众可以免费查阅或下载相关标准,即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从特定企业、产品维度的质量监管而言,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从大数据政企共享的步骤来看,首先是政府与企业的主动分享,其次是企业向政府的数据报送。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掌握的大量涉及企业和产品资质的信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当部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予主动公开。我们欣喜地看到,关于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目前已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 www.gsxt.gov.cn/index.html)公开查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无论是关于企业维度的资质查询,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信息,还是关于产品维度的查询,如3C强制认证、地理标志核准、产品CIQ证书、特定上市准入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许可及注册备案、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涉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等信息,均还有待质检总局、食药监、农业、卫计委等相关部委建立统一的查询入口,或尽快逐步实现批量查询。我们建议,将尽快实现企业可批量查询作为政府信息共享的重要目标。另外,从企业向政府分享涉及产品质量风险数据的可行性分析,当前首要的挑战是建立政府与企业的互信机制,消除企业的合理担忧,真正实现政企“心往一处想”。可考虑先行在电商行业试点,逐步推行至整个流通行业。考虑到电商企业在不存在违法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不宜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从鼓励其合作积极性角度考虑,建议采取“法律责任豁免”的做法,即对主动分享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电商企业,如果其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免予行政处罚。

建立产品质量抽检数据的全国统一共享平台,统一抽检公布数据的要素和格式,为政企合作动态遏制产品质量问题创造条件。我们认为,为实现行政资源和财政资金的集约使用,有效挖掘抽检数据在质量监管中的价值,建议国家质检监管总局统一搭建质量抽检结果数据库,对全国各地质监部门的抽检数据(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批次等信息)实行公示、共享,以便经营企业方便快捷查询质量违规产品,防范其流入市场,共同净化市场环境。从近中期来看,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也有必要建立这样的抽检结果数据库,供电商企业开放批量查询。

(三)当前制度设计对质量大数据应用共享共用重视度不足,使基于大数据应用实现产品质量政企合作监管更具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现行质量规划强调了大数据技术在质量领域的应用,但并未对质量数据开放共享提出明确方案。2016年7月,质检总局发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明确,要“加强‘互联网+质检’建设”,“建立质检信息资源标准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质检信息化标准体系,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规范,加快推动质检系统内部信息资源的归集与共享,推进与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互换,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质检数据信息”。无论是该项《规划》的表述,还是同年12月质检总局发布的《质量品牌提升“十三五”规划》,均对政府间的质量数据共用共享提出了明确说法,但对政府如何向企业分享质量数据语焉不详,对企业分享政府质量数据则提及甚少。可以预计,如果流通企业不能通过共享质量数据参与到质量监管中,今后的质量监管仍将维持“强监管、弱服务”的政府主导局面,实践证明这一局面并不尽完善,有待通过引入广大流通企业参与监管而得以改善。

实现从质量信息公开到质量数据开放共享的理念转变,并将理念付诸实施,可有效降低市场的整体交易成本,实现多方共赢。对电商企业而言,如果能获取和分享政府的质量监管相关数据,可以从流通渠道源头防范产品质量风险和其自身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对生产企业而言,这一做法可有效遏制少数企业企图通过电商渠道销售“赚快钱”的产品的短视性动机,减少非法生产企业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对政府而言,信息透明有利于电商企业以大数据为武器加入市场秩序治理,从而降低政府在产品质量抽检方面的财政支出,净化整体市场环境;对消费者而言,市场秩序的净化意味着为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创造良好环境,从而降低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带来的潜在风险,并通过供给侧的优化为消费者带来实质利益。我们期待,在质检部门牵头、相关行政部门配合的格局之下,通过质量大数据的应用早日实现质量监管政企共治的局面。

①1号店质控部同事佟艳娥、朱佳丽、吴洪米为本文撰写提供技术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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